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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主观题分析指导

2010-08-01 
国家赔偿的范围问题,国家赔偿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国家机关,又包括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是否应当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所属的公务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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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中,主观题因为其对考生综合能力的要求,本就是考试的难点,加之行政法内容繁杂,司考卷四中的行政法主观题成为不少考试难以攻克的难关。本文中,对司考行政法主观题进行了总结分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一、案例分析题

  行政诉讼的案例题,通常会考查以下几个知识点:

  其一,原告资格,在交待的案情中哪个主体具有原告资格,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包括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其二,原告的起诉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否受理;

  其三,是复议前置,还是选择式;

  其四,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其五,谁是适格被告;

  其六,哪个行政行为是法院的审理对象,是否为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其七,诉中的程序问题,如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撤诉;

  其八,根据题干中交待的条件,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裁定;

  其九,如何执行及谁来申请执行。

  回答简析题应正面应对提问,答出法律依据,法条序号记不清楚可以笼统回答,其标准答案也往往不要求一定回答出准确的条文序号。

  国家赔偿法的题目,则命题者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

  其一,国家赔偿的范围问题,国家赔偿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国家机关,又包括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看守所是否应当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所属的公务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其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人是谁?如其死亡与其具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可否求偿?

  其三,谁是具体的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若上级复议机关加重损害,如何按比例承担赔偿义务?

  其四,供请求权人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哪些?

  其五,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如其在某年月日后提出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其六,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和标准?

  其七,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实际对外赔偿后,可否对有故意(司法赔偿仅此)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进行追偿?

  二、论述题

  行政法的论述题,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宏观:法治理念、法理、宪法;

  中观:三大实体法的基本原则;

  微观:案例、事例、矛盾、纠纷。

  03年首考的论述题即行政法,06、07两年均考,现已沉寂两年,在考过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后,除对“三个至上”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深入学习内容继续予以重视外,尤其要关注中央政法委最新的通知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任务如“打黑”的法理依据,法理中的执法部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征用补偿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法治政府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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