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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练习题及答案(五)(2)

2010-07-28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惠及全中国人民的千秋大业。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缺乏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每个人,每个家庭都独自负担着风险,即使大富之家,也经不起一人重病缠身,经不起突然的变故,所以每个人都有危机意识。

  参考答案

  1.参考要点

  由材料可见,首先由于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是不公平的,一部分人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同时也不愿将这些资源与其他人分享,这是建立完善的社保体系的一大阻力。其次是社保资金的来源问题,社保资金由国家财政、企业和个人三方面出资组成,三方的出资比例是必须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再次,在未来的社保体系中,如何照顾各方面的利益,使各方都能满意,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还有就是,具体操作中,如何突破地域障碍,使公民在全国自由流动,不必担心社会保障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最后,在社保资金的使用中,如何使它安全地发放到人民手中,用到急需的地方。

  2.参考要点

  (1)由于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公民的养老基本上还是个人行为,特别是在农村,仍然是“养儿防老”。付老汉没有儿子,年老力衰后,无力养活自己,不得已出此下策。他认为进了监狱,就有了吃饭的地方。他需要的是吃饭,所以他去犯罪。这不单纯是一个人的问题,是社会保障的缺失在逼人犯罪,如果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迟迟不能建立,将会爆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2)社会保障体系是全社会共同建立的,不应该搞双轨制。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搞双轨制在法律层面找不到依据。在经济层面,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依靠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来领取工资,双轨制也没有经济上的依据。在社会层面,公务员所拥有的一些特权,已经在社会中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网友的反对也多是因为这个原因,如果一旦将双轨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势必引发重大的社会问题。从历史上看,城乡二元体制的弊端已经明显地体现出来,不能因为过去曾经有过“二元体制”,就惯性地考虑建立“双轨制”。所以,不能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中搞双轨制。

  3.参考要点

  (1)社会保障不是万能的,不是什么事都能解决,什么困难都推给社保。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在社会财富之上的,而且社会应该对公民的就业问题进行很好的解决。如果失业率很高,社保资金就成了无源之水。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就业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农民工信息闭塞,知识水平低,没有受到好的培训,就业相对较难。材料中,劳动保障部门不再静坐在办公室,而是主动出击,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帮助,寻找信息,一方面给农民工以信心,同时还切实地解决了很多农民工的实际问题。这样社会的负担减轻了,同时也避免了由于失业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这些人的劳动也给社会保障增加了财富基础,一举多得。

  (2)各地区分别出台社保措施会导致各地在社会保障方面发展不均,户籍制度的改革又增加了新的阻力,不利于我国人口的自由流动,进一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但是,在目前,社会保障方兴未艾之时,各地发挥地方优势,发挥聪明才智,创造出一些适合当地的社保措施,是有利于我国社保制度的建立的。如果由国家统一管理,那么地方能动性将难以发挥,地方也丧失了发展社保的动力。国家可以在各地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之时,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并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一个最低标准。同时积极发展经济,拉近各地区之间的差距,地区经济差异减小了,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也会随着减小。由于历史原因,地区障碍不是一朝一夕可以突破的,这是个渐进的过程,需要长期的发展来解决。

  4.参考文章

  范文一:

  中国社会的稳定器——社会保障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惠及全中国人民的千秋大业。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缺乏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每个人,每个家庭都独自负担着风险,即使大富之家,也经不起一人重病缠身,经不起突然的变故,所以每个人都有危机意识。正是人们的忧患意识抑制了国人,的消费,对经济的发展,以及应对金融危机都是不利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

  每一个社会成员一生中总要面对生、老、病、死、伤、失业等风险,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抵御这些风险的,因病致贫等情况多有发生。要抵御这些风险,还应当依靠社会的力量,就是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带来的弊端。

  市场经济遵循优胜劣汰的法则,具有竞争性,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经营者,可能会被淘汰,个人可能会失业、丧失生活来源、企业可能会破产,这些是市场经济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必然结果,无法通过市场经济自身来调解。而这些往往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最终会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用政府的宏观调控来解决,在宏观调控的多种方式中,针对市场竞争给个体带来的风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最合理也是最有效的方法。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国有企业在我国企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在全国范围来看,大规模的国企股份制改革已经告一段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面临着诸如如何解决富余、退休、失业的企业职工的分流和安置等许多难于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大量资金和精力,对面对着来自国外企业竞争压力的企业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束缚企业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将减轻企业的这项负担,给予企业更大的活力,企业可以创造更大的效益,国企改革将实现更大的突破。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成员和劳动者的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与他们的生存和利益密切相关,这直接关系到能否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改善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维护和安定社会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t-4果持社会收入公平、防止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它一方面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自主性,承认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获得较高的回报,实现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缺乏竞争力、丧失竞争力的社会成员,国家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给予他们各种帮助和资助,为他们的生存和生活提供物质保障。这对于调解社会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上述功能,充分说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是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制度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稳定器的作用。

  范文二: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充分享受社会保障是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也是广大老百姓的迫切愿望。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制度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事,Jk单位的工作人员,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都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中。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小范围内实行,没有在全国大范围内推广,农村养老基本上是传统的家庭方式,医疗状况更是堪忧,通常是小病舍不得治,拖成大病,最后大病又治不起,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负担。

  第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缺乏法律保障。比如资金来源受地区财政能力影响,并且现阶段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不强。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确立,没有形成法律体系,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约束,资金使用风险大。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企业资金周转,或者进入证券市场,更有甚者,因为贪污腐败导致资金大量流失,给基金带来巨大的风险。

  第三,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导致社会保障水平地区差异大、城乡差异大、各自为政。的消费,对经济的发展,以及应对金融危机都是不利的。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

  每一个社会成员一生中总要面对生、老、病、死、伤、失业等风险,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是不足以抵御这些风险的,因病致贫等情况多有发生。要抵御这些风险,还应当依靠社会的力量,就是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克服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带来的弊端。

  市场经济遵循优胜劣汰的法则,具有竞争性,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经营者,可能会被淘汰,个人可能会失业、丧失生活来源、企业可能会破产,这些是市场经济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必然结果,无法通过市场经济自身来调解。而这些往往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最终会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用政府的宏观调控来解决,在宏观调控的多种方式中,针对市场竞争给个体带来的风险,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最合理也是最有效的方法。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国有企业在我国企业中占有主导地位。在全国范围来看,大规模的国企股份制改革已经告一段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初见成效,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面临着诸如如何解决富余、退休、失业的企业职工的分流和安置等许多难于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大量资金和精力,对面对着来自国外企业竞争压力的企业来说,是沉重的负担,影响企业的竞争力,束缚企业的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将减轻企业的这项负担,给予企业更大的活力,企业可以创造-更大的效益,国企改革将实现更大的突破。

  (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成员和劳动者的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与他们的生存和利益密切相关,这直接关系到能否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改善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维护和安定社会秩序和国家经济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保持社会收入公平、防止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它一方面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自主性,承认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竞争力获得较高的回报,实现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缺乏竞争力、丧失竞争力的社会成员,国家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给予他们各种帮助和资助,为他们的生存和生活提供物质保障。这对于调解社会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上述功能,充分说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是确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制度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稳定器的作用。

  相关素材链接

  《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8年12月27日下发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节选)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九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助组成。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二)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

  第十五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七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及其所在用人单位已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待遇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医药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在境外逗留期间发生的。

  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保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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