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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2)

2010-07-28 

  三、(本题18分)

  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1.

  【答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考点】先予执行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民诉意见》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l}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根据上述规定,林某在起诉后,判决做出前,为了立即制止杂志社的侵权行为,有权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

  2.

  【答案】不可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的请求,诉讼结束后又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精神损害赔偿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慢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林乙在诉讼终结后不能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老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

  【答案】不应当追加被告,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林乙作为继承人有权承担林甲的诉讼权利义务,法院变更为原告是正确的;林乙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考点】诉讼权利义务承担

  【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本案中法院不应当追加被告,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第13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民诉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据此,法院在林甲死亡时,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的做法是合适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所以,林乙有权对诉讼请求进行变更,法院应予准许。

  4.

  【答案】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的档案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是不正确的,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一审判决消除影响超出了起诉请求,是错误的;一审判决遗漏了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是错误的。

  【考点】证据的认定;超过与遗漏诉讼请求

  【详解】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客观事实材料。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要符合法律要求,应当具有合法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要具有客观性。《民诉证据规定》第64条对审判人员知何认定证据做出了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利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不将该材料作为证据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而不应当以镇党委办公室未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为由,不作为证据材料使用。

  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过诉讼请求进行裁判。同时,法院也不应当遗漏诉讼请求。原告起诉时并未要求消除影响,而一审判决消除影响超出了起诉请求,是错误的。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而一审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遗漏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5.

  【答案】二审应将林乙、老方和杂志社都确定为上诉人。直接发回重审欠妥,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才应当发回重审。

  【考点】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二审程序

  【详解】《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据此,该三人均为上诉人。《民诉意见》第182条规

  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据此,二审法院可以就赔礼道歉的起诉请求,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6.

  【答案】可以责令支付迟延履行金;可以罚款、拘留;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考点】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详解】《民诉意见》第231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法院做出判决后,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有权根据上述规定,将判决的内容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其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展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展行金。”所以,法院可以责令义务人支付延迟履行金。《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因此,法院可以对义务人进行罚款和拘留。

  四、(本题26分)。

  案情:甲在2003午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

  在这种情况下丁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 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3年6月的一天,甲于某小学放学之际,在校门前拦截了一名一年级男生,将其骗走,随即带该男生到某个体商店,向商店老板购买价值5000余元的高档烟酒。在交款时,甲声称未带够钱,将男生留在商店,回去拿钱交款后再将男生带走。商店老板以为男生是甲的儿子便同意了。甲携带烟酒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查明,甲身边确有若干与甲骗来的烟酒名称相同的烟酒,但未能查找到商店老板和男生。

  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丙、丁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丙、丁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丙、丁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

  1.

  【答案】甲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

  【考点】盗窃罪

  【详解】《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该条指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据此,盗窃罪可以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领较大的公私对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在本案中,甲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

  【答案】甲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甲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考点】抢劫罪及其结果加重犯

  【详解】《刑法》第263条规定了抢劫罪,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甲的暴力获取财产行为构成抢劫,同时暴力行为导致乙重伤,属于结果加重犯。

  3.

  【答案】甲对男生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表面上看甲以儿童换取了商品,但这种行为并非属于出卖儿童,商店老板也没有收买儿童的意思。

  【考点】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

  【详解】《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拐骗儿童罪,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刑法第240条指出: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但甲在将男生留在商店时并无出卖的故意,也不会造成出卖的后果,只是想骗取老板的信任从而得到高档烟酒,因而是诈骗行为。

  4

  【答案】甲对商店老板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考点】诈骗罪

  【详解】《刑法》第2“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5.

  【答案】丙、丁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考点】刑讯逼供罪

  【详解】《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通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三〔三)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2006年7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也对此予以了规定。)在本案中,丙丁在讯问甲的过程中,因甲拒不交待。侦查人员丙、丁时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造成甲轻伤。丙丁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甲使用肉刑致其轻伤,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刑讯逼供罪。

  6

  【答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虽然甲翻供,但对于甲盗窃面包车、抢劫乙的巨额财物的犯罪行为仍可认定,但拐骗儿童罪、诈骗罪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考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详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高法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高检刑诉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的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据此,丙丁二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7.

  【答案】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考点】特别自首

  【详解】《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知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知上所述,因拐骗儿童罪、诈骗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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