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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1110名公安人民警察(公务员)公告

2010-07-16 
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等详见《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需要对《招考简章》中有关信息进行咨询的,咨询电话为:021-22020791、2202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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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市城市公共交通公安机构体制调整的需要,为加强治安管理、案件办理、巡逻等基层执法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1110名公安人民警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

  其中,本科学历的须25周岁以下,即1984年7月17日至1992年7月17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须28周岁以下,即1981年7月17日至1992年7月17日期间出生。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中央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须参加并通过公安部门规定的体能测试。

  非上海市户籍(生源)已就业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和非上海市户籍(生源)的非应届毕业生,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符合上海市人才引进条件。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过程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也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职位报名

  (一)招录职位

  本次招录公安人民警察职位为基础勤务,计划招录1110人,其中男性1000人、女性110人。

  招录职位的资格条件等详见《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需要对《招考简章》中有关信息进行咨询的,咨询电话为:021-22020791、22020775。

  (二)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7月17日10:00至7月23日18:00。

  2、报名方式。实行网络报名,网址为上海“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进行报名。

  3、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报名时,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如实填写《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考试报名信息表》,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宽度75至150像素,大小50KB以下)。报考人员应对网上填写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负责,如报考人员的报名信息不实,不符合报考条件和职位要求或上传的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确认付费

  完成报名的人员须于7月17日10:00至7月26日16:00登录上海“21世纪人才网”进行确认付费。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本市报考人员持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社会救助通知书”(复印件),外省市报考人员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持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在网上完成报名、正确上传照片后,凭本人注册编号,于7月23日10:00至16:30到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近斜土路)办理减免手续。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在成功缴费后,可在8月24日10:00至8月26日16:00从上海“21世纪人才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

  (一)笔试

  1、内容。笔试内容包括2门公共科目和1门专业科目考试。考试范围以《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上公布。

  公共科目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专业科目考试为《政法》。

  笔试总分为250分,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各100分,《政法》50分。

  2、时间。考试时间定于8月28日。具体安排为:

  9:00-11:30申论

  13:00-15: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6:00-17:00政法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

  3、成绩查询。笔试成绩可在9月22日10:00后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查询。

  (二)面试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根据招录职位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1:3的比例,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并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

  面试在9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由招录单位通知。面试时,须提供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的原件和招录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调生)、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在高校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四年且考核优秀的人员,以及“三支一扶”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职位要求的,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面试期间,同时组织体能测试。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招录单位将按照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组织通过面试的人员到指定的本市二级甲等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五、公示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合格的报考人员中择优确定,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六、录用

  经上海“21世纪人才网”上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在试用期内必须接受公务员的初任培训并通过考试。新录用人员根据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基层实习锻炼,并完成实习任务。

  七、违纪违规处理

  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号令),凡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本次报考资格;报考人员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报考人员存在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

  八、考试咨询和监督电话

  招考咨询详见《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政策问答》、《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考务问答》、《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网上报名技术问答》。

  政策咨询电话:021-22020791、22020775

  考务咨询电话:021-64049005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1-24022726

  网上支付咨询电话:021-95516-5

  监督电话:021-64333772

  九、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招考简章
       2.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政策问答
       3.2010年上海市考试录用公安人民警察考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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