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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真实性
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2、关联性
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3、合法性。
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二)民事证据的学理分类
1、本证和反证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根据;反证,是指旨在推翻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正的目的是提出证据推翻对方提出的事实,但反证又不同于反驳证据。反驳证据是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本身问题反驳,但不提出新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依据,而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与案件出的第一手证明材料。传来证据是经过转手传抄等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传来证据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其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
(三)证明责任
1、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