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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考民诉重要考点:当事人

2010-07-13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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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诉中,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但在少数情况下,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就他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诉讼的人也可成为当事人,如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等。

  (一)诉讼权利义务承担

  1、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并及时通知其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2、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

  (二)当事人的确定

  1、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2、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3、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保证,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5、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概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他人之间的争议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2、地位:参加之诉的原告

  3、参诉方式: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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