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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考民诉重要考点:回避制度

2010-07-13 
民诉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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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回避的理由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回避方式有两种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民诉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回避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审判人员自行回避,即负责案件的审判人员,认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动提出回避;

  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退出该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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