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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第2条)
(1)票据基本当事人不同:汇票和支票是委付票据;本票是己付票据。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是承兑人)和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是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2)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以是远期汇票,也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就意味着汇票的付款时间包括四种;支票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
(3)票据行为的种类不同:汇票有承兑行为;汇票和本票都有保证行为;出票和本书是三种票据共有的行为。
二、 票据的特征和票据权利
(一)特征: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第8条,大小写金额一致;必须记载事项)、完全有价证券性
(二)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第6条)
1.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票据本身被伪造或者票据上的签章被伪造、变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上被保证的债务既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依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背书
1.转让背书
(1)禁转背书:(34条)
(2)附条件背书(33条)
(3)回头背书(69条)
(4)期后背书(36条)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33条)
2.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2)质押背书
(三)承兑(第42-43条)
1.承兑的原则:完全承兑、自由承兑、单纯承兑。
2.承兑的程序:持票人提示承兑(未按期承兑的后果:丧失追索权);付款人承兑汇票
(四)保证(第47-50条)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日期;被保证人名称。
3.两个“连带”,一个“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