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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票据法

2010-07-09 
票据本身被伪造或者票据上的签章被伪造、变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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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第2条)

  (1)票据基本当事人不同:汇票和支票是委付票据;本票是己付票据。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汇票根据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是承兑人)和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是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2)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以是远期汇票,也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就意味着汇票的付款时间包括四种;支票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

  (3)票据行为的种类不同:汇票有承兑行为;汇票和本票都有保证行为;出票和本书是三种票据共有的行为。

  二、 票据的特征和票据权利

  (一)特征: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第8条,大小写金额一致;必须记载事项)、完全有价证券性

  (二)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第6条)

  1.票据上如有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票据本身被伪造或者票据上的签章被伪造、变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上被保证的债务既使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依然有效,保证人仍应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二)背书

  1.转让背书

  (1)禁转背书:(34条)

  (2)附条件背书(33条)

  (3)回头背书(69条)

  (4)期后背书(36条)

  (5)分别背书和部分背书(33条)

  2.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2)质押背书

  (三)承兑(第42-43条)

  1.承兑的原则:完全承兑、自由承兑、单纯承兑。

  2.承兑的程序:持票人提示承兑(未按期承兑的后果:丧失追索权);付款人承兑汇票

  (四)保证(第47-50条)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日期;被保证人名称。

  3.两个“连带”,一个“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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