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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各部门法重要考点:国际法(1)

201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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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国际法导论

  一、1.国际法特征

  (1)国际法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动。

  2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司法判例属于国际法渊源的辅助材料,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两个重要原则是:

  1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

  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3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1 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 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

  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四、国际法主体

  1.国家

  2.国际组织

  3.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五、国际法上的承认

  承认是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或者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承认是既有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表明的态度,并不是新国家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承认包括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对政府的承认一般采取“有效统治原则”。按承认的表明方式,承认可以分为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按承认产生的效果,承认可以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六、国家继承

  1.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的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的条约酌情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

  2.国际财产的继承: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随领土转移原则;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

  3.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

  4.国家档案的继承: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照领土相关联原则继承。

  七、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

  2.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分为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同意制、加权表决制、和协商一致通过四种。

  3.联合国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等机构。其中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安理会表决非程序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弃权和缺席不视为否决。

  八、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1.同意:受害国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为

  2.对抗与自卫: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具有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度性。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

  九、领土

  1.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

  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3.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方式包括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4.河流制度:

  (1)内河是指其河源河口均处于一国境内的河流。国内河流处于一国主权管理之下,国家可以自由地确立其各项制度。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内河。

  (2)界河是指流经两国之间,分隔两国领土的河流。界河一般不向第三国开放,其水域根据边界条约分属沿岸国,有关界河的利用由沿岸国协议解决。

  (3)多国河流是指流经数国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属于沿岸国的内水,沿岸国对本国境内的河段可行使完全的排他的管辖。沿岸国行使其主权时,不得对他国的利益构成损害。

  (4)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河流称为国际河流。

  (5)国际运河

  5.边界:划定边界时的习惯:以山脉为边界时依主分水岭;以可航行河流为界的以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河流依河流中心线。

  十、领海

  1.领海的划定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2.国家对领海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领海上空的领空权、沿海航运及贸易权、有关制度的立法权、司法管辖权、紧追权及中立权。

  十一、毗连区

  1.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我国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

  2.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的领空。

  3.沿海国在毗连区的权利:制定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税收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或规章的行为。

  十二、专属经济区

  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的主权限于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十三、大陆架

  1.性质: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属于自然权利,无需宣布或占领。

  2.范围:不足200海里的,延伸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得超过350海里获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3.沿海国权利: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性权利;钻探的排他性权利;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

  4.其他国家的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十四、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的迅速的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通过。

  十五、登临权

  1.被登临的船舶不能是军舰或者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

  2.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

  3.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4.登临应当审慎。

  十六、紧追权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

  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的进行,不得中断。

  3.紧追在将被追逐船舶逮捕或者被追逐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由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5.紧追应当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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