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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务员公告(2)

2010-07-01 
招考计划中“25周岁以下”的定义为1985年7月4日(含)以后出生“27周岁以下”的定义为1983年7月4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的定义为1975年7月4日(含)以后出生。

  七、笔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以下所有笔试科目的考试大纲届时将在云南人事人才信息网(www.ynrs.gov.cn)、云南人事考试网(www.ynrsksw.cn)及云南省招考频道(www.ynzs.cn)予以公布。

  (一)笔试时间

  2010年7月31日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所有考生均参加测试。

  2010年7月31日下午14:00-16:30 申论,所有考生均参加测试。

  2010年8月1日上午9:00-11:30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该项考试仅为报考大专教育岗位的人员参加测试。

  2010年8月1日上午9:00-11:30 民法学,该项考试仅为报考专升本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岗位的人员参加测试。

  2010年8月1日上午9:00-12:00 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该项考试仅为报考法律硕士教育岗位的人员参加测试。

  2010年8月1日下午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该项考试仅为报考法律硕士教育岗位的人员参加测试。

  (四)笔试成绩公布时间及地点

  2010年8月25日以前,在云南人事考试网(www.ynrsksw.cn)公布笔试成绩、笔试最低控制分数,并发布面试通知。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将按照每个岗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按拟录取人数2倍的比例确定拟面试人员。

  笔试成绩的计算方法(最终笔试成绩保留小数点两位):

  笔试成绩=(公务员笔试成绩换为百分制成绩)×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含加分)换为百分制成绩)×50%

  面试前一周内,对拟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主要查验本人提交的身份、学历、年龄等岗位要求的证明材料的真伪,未就业的毕业生需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拟面试人员的资格复审的时间为9月1日,地点为云南警官学院本院警体馆(昆明教场北路)。

  遇有放弃面试或资格复审人员不合格的情况,将按综合成绩顺次递补后续人员进入面试,此项递补工作只在资格复审后进行一次,如递补人员仍旧放弃面试或者资格复审不合格,将不再递补。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将作为填报虚假信息人员记入公务员招考不诚信人员的数据库,5年内不得参加全国任何地方的公务员招考。

  拟放弃面试的人员,必须在8月29日前将放弃面试申请表(附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ynsrstgwyc@sina.com中,否则将记入公务员招考不诚信人员的数据库,5年内不得参加全国任何地方的公务员招考。

  八、面试

  9月5、6日,开展面试工作。由云南省委组织部和云南省公务员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面试。面试设最低控制分数线,等额进行面试岗位的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为70分,非等额进行面试岗位的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为60分。未达面试最低控制线的人员,无论其笔试成绩成绩高低,一律视为考试不合格,不再进行后续的体检和考核。

  定向招考少数民族双语班的部分岗位,还将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少数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者,不论其笔试和面试成绩高低,均不予录取。

  九、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的总分折算为百分制成绩后,与折算为百分制的面试成绩进行等比加权,得出最后的综合成绩(先将笔试和面试成绩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再进行计算,综合成绩最终也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即:

  综合成绩=[(公务员笔试成绩换为百分制成绩)×50%+(教育入学考试成绩(含加分)换为百分制成绩)×50%]×50%+(面试成绩换为百分制分数)×50%

  十、体检、体能测试和考核

  按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按每个岗位的招考计划数划出一定比例进行体检和考核。硕士研究生岗位按1:2的比例进行体检和考核,由招录院校进行面试复试,面试复试合格的人员由省法院和省检察院面向社会公示;第二学士学位及以下岗位按1:1进行体检和考核,不进行院校的面试复试。硕士研究生的面试复试由招录院校自行组织,与我省相关部门没有任何关系,如有疑问,请考生直接询问招录院校的招生部门。

  为方便考生,面试结束后将立即开展体检和公安系统考生的体能测试。体能测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复检;体检不合格的人员,若体检不合格的项目是7天内能取得复检结果的项目,可以申请一次复检,其余项目不做复检。

  由于中央要求的时间紧迫,因考生体能测试、体检或考核不合格而空缺的岗位,不再开展递补工作。

  1、体检

  法院、检察院及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安人民警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及云南省公安厅下发的相应规定进行体检。体检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公安人民警察岗位的体能测试

  录用为公安人民警察的岗位需进行体能测试,其余岗位不需要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由省公安厅根据《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组织。体能测试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体能测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再进行后续的考核与体检。

  3、考核

  考核工作由招考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

  十一、公示和录取

  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岗位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将于考核工作结束后在报名网站公示,硕士研究生岗位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将于各招考院校面试复试结束后在报名网站公示。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取的人员确定为拟录取人员。由云南省相关部门将拟录取人员名单报中央相关部门同意后,再由定向培养学校直接向拟录取人员发放录取通知书。由于外省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的发放与我省相关部门没有关系,如有疑问,请考生直接询问招录院校的招生部门。

  十二、其他一些相关政策

  1、优惠政策。

  (1)所有被录取的人员在校期间的学费由国家统一负担,国家还将对在校学习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经费。

  (2)定向藏区的岗位,不受开考比例限制。

  (3)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4)单独设立针对服务农村四类人员的岗位,只允许服务期将满截止报名时仍在岗的四类服务农村人员报名(由于对这四类人员已经实施了优惠照顾,按中央要求,不再另行加分)。

  2、考试合格确定为被录取的人员,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须与培养学校、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

  3、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4、学校学习期满录用到基层政法机关后有明确的最低服务年限(不包含在校的培养时间),在最低服务期内不允许进行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形式的交流。入校时高中起点大专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9年,入校时大学专科起点大学本科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入校时大学本科起点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7年,入校时本科以上起点硕士研究生教育毕业生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5、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人员,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

  6、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能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违约情况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该学生需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7、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考试费用。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减免考试费用人员请于2010年7月5日前将上述材料现场提交或用挂号信件邮寄到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园林大厦3楼),邮编:650031。

  十三、咨询及解答方式

  本次考试的咨询及解答均在网络上进行。考试咨询及解答网址: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首页里的“云南考试网论坛”。

     附件:2010年云南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相关文件.rar

 

    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公务员局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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