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减免税额一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重点也就是所得税计算的主线索。收入,主要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税率
扣除项目和标准
亏损弥补(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减免税额
抵免税额
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种类 | 税率 |
基本税率 | 25% |
低税率(非居民企业的所得) | 20%(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
两档优惠税率 |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7.3 收入的分类
收入类型 | 具体项目 |
销售货物收入 另有明细表 | 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另有明细表 |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 | 企业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利息收入 | 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租金收入 |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有形财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接受捐赠收入 | 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赠予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其他收入 |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表7.4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销售方式结算方式 | 确认收入 |
托收承付 | 办妥托收手续 |
预收款 | 发出商品 |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 |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 |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 收到代销清单 |
2.特殊收入的确认
表7.5 特殊收入的确认
特殊收入 | 税务处理 |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 |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 | 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 企业分得产品时以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等用途 |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
3.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表7.6 部分劳务收入的确认
税法列举项目 | 确认时间 |
安装费 |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
宣传媒介的收费 | 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
软件费 |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
服务费 |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
会员费 |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特许权费 |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
劳务费 |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
补充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补充2、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例6-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的确认不正确的是:
A.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接受捐赠收入,按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析】答案:D。
根据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具体内容如下:
表7.7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类别 | 具体项目 |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 |
免税收入 | 国债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为了更好地体现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西部大开发政策等实行低税率的税收待遇,《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要求纳税人补交税率差。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但《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
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则适用免税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了解)
此外,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东作为对价注入资产和被非流通股股东豁免债务,上市公司应增加注册资本或资本公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题4·单选题】下列收入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是( )。
A.转让财产收入
B.财政拨款收入
C.国债利息收入
D.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不征税收入的范围。选项A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CD是免税收入。
【例题5·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收入的有( )。
A.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财政拨款
D.国债转让收益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免税收入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有4项,除选项A、B外,还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国债利息收入;选项C财政拨款,是不负有纳税义务的不征税收入,而非免税收入。
【例6-9】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A.股权转让收入
B.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D.接受捐赠收入
【解析】答案:C
根据规定,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对相关性的判断一般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
(2)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对合理性的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
(一)一般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等应当视同销售(营业)的收入额。
(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例6-10】某企业2008年度销售收入净额为2000万元,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5万元,且能提供有效凭证。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
A.25万元
B.20万元
C.15万元
D.10万元
【解析】答案:D。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60%为25×60%=15万元,当年销售收入的5‰为2000×5‰=10万元。因此,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例6-1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A.消费税
B.营业税
C.土地增值税
D.增值税
【解析】答案:ABC。
根据规定,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增值税。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本资.料来源于贵-州-学-习-网 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注意事项:
a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b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c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d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e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f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二)禁止扣除项目
表7.8 禁止扣除项目
不得扣除项目 | 注释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 税后的分配。不能列支 |
企业所得税税款 | - |
税收滞纳金 | - |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指纳税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司法机关处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 |
年度会计利润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 - |
赞助支出 | 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举例: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 |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 |
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
【例6-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支出项目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A.税收滞纳金
B.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
C.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D.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解析】答案:ACD。根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和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三)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
【例6-1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
A.纳税人直接向某学校的捐赠
B.纳税人通过企业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
C.纳税人通过电视台向灾区的捐赠
D.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解析】答案:D。
根据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例6-1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标准是:
A.全额扣除
B.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C.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D.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
【解析】答案:C.根据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扣除。
【例6-15】某企业2008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收入3510万元,同时企业为销售货物提供了运输服务,运费收取标准为销售货物收入的10%,并开具普通发票。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和运输成本为2780万元,期间费用为360万元,营业外支出200万元(其中180万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上年度企业自行计算亏损8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为60万元。企业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
A.180万元
B.79.32万元
C.49.2万元
D.46.8万元。
【解析】答案:C
(1)运费队=3510×10%÷(1+17%)=300万元
(2)年度利润总额=3510+300-2780-360-200-60=410万元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410×12%=49.2万元
2、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2)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例6-16】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发生的下列支出项目中,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有:
A.地区补贴
B.独生子女补贴
C.物价补贴
D.误餐补贴
【解析】答案:ACD。
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例6-17】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销售成本22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1340万元(其中广告费900万元),管理费用96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30万元),财务费用1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20万元(含增值税240万元),营业外收入14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6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12万元),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30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提取并发放职工福利费46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
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析】
间接法
(1)年度利润总额=5000+140-2200-1340-960-120-80-100=340万元
(2)广告费调增所得额=900-5000×15%=900-750=150万元
(3)5000×0.5%=25万元>30×60%=18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30-30×60%=30-18=12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60-340×12%=19.2万元
(5)工会经费的扣除限额为300×2%=6万元,实际拨缴6万元,无需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为300×14%=42万元,实际发生46万元,应调增46-42=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为300×2.5%=7.5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应调增10-7.5=2.5万元,三项经费总共调增4+2.5=6.5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340+150+12+19.2+6.5+12)=539.7万元
(7)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539.7×25%=134.925万元
直接法:
【解析】(1)年度利润总额=5000+140-2200-1340-960-120-80-100=340万元
(2)销售费用准予扣除额=1340-900+5000×15%=1190万元
(3)5000×5%0=25万元>30×60%=18万元
管理费用准予扣除额=960-30+30×60%=948万元
(4)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额=100-12-60+340×12%=68.8万元
(5)成本费用扣除总额={(2200+1190+948)-(6+46+10)+(300×2%+300×14%+300×2.5%)}+120+80+68.8=4600.3万元
(6)应纳税所得额=5000+140-4600.3=539.7万元
(7)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539.7×25%=134.925万元
3、职工福利费等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了解)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上述规定的比例扣除。
4、社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例6-18】某国有企业2008年在册职工平均人数为1200人,当地政府规定的月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为1000元。当年该企业发放工资1100万元,奖金280万元,津贴补贴150万元。
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工资费用额。
【解析】纳税人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1000×1200×12/10000=1440万元)(4300+100)×5‰=22万元
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5-22=23万元
(3)财务费用: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250×5.8%=5.5万元
(4)工会经费限额=270×2%=5.4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7.5-5.4=2.1万元
职工福利费限额=270×14%=37.8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1-37.8=3.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270×2.5%=6.75万元,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6.75=2.25万元
(5)公益性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75-422.38×12%=75-50.6856=24.31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