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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考《刑法》第二十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辅导讲义1

2010-04-25 
    (一)概 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手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1)伪造货币罪的对象是货币。  (2 ...

  

  (一)概 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手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1)伪造货币罪的对象是货币。

  (2)货币,根据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2、客观要件。

  (1)伪造货币罪的行为是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采用机制、人工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

  (2)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本罪处罚。

  (3)伪造货币罪的数量要素,在刑法中并未规定,但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构成本罪。《追诉标准》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未达上述数额标准的,不构成犯罪。

  3、主观要件。

  伪造货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货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70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注 意

  犯伪造货币罪而具有刑法第17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一)概 念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体。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

  2、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是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本罪有以下两种情形:

  (1)持 有。

  (a)将假币随身携带;

  (b)存放在家中、亲友等处保管。

  (2)使 用。这里的使用,是指以假币当真币使用,履行货币职能,例如以假币购物、到银行存款、清偿债务等。

  (3)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数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3、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的主观心理状态。来源:考试大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7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注 意

  1、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而数额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2、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而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

 

  (一)概 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象是公众存款。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不特定的存款人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利息的资金

  2、客观要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3)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相同的活动。例如,以投资、集资人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量要素是扰乱金融秩序。这里的扰乱金融秩序,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b)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c)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主观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1、根据刑法第176条第1款规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四)注 意

  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2、数额巨大,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是指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

  3、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到期未能归还公众存款,导致众多人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等。

  

  (一)概 念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 成

  1、客 体。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是金融票证。这里的金融票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卡。

  (1)汇票,是指一人开至另一人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由发出命令者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见票或在特定的或可以预定的某一日期,把金额确定的货币付与某一特定的人或他指定的人,或来人的金融票证。

  (2)本票,是指债务人开给债权人,保证立即或在本票到期时偿付款项的债务凭证。

  (3)支票,是指以银行为受票人,见票即付的汇票。

  (4)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所填写提供的凭据和证明。

  (5)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收款人所填写的凭据和证明。

  (6)银行存单,是指在银行存款的凭证单据。

  (7)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指除上述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以外的其他办理银行结算的凭据和证明。

  (8)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

  (9)信用证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证明信用证项下的交易货物真实的凭证,包括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

  (a)运输单据,是指表明运送人已将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提单、铁路运单等。

  (b)保险单据,是指关于货物运输保险的单据。

  (c)商业发票,是指证明卖方已履行了合同的凭证,也是海关实行货物进出口管理的依据,是买方验收货物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的依据。

  此外,有的信用证还需要附其他单据,例如领事发票、海关发票、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明书等。

  (10)信用卡,是指银行签发、供用户日常生活消费使用的支付凭证,也是信贷债权债务关系的证书。

  2、客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4)伪造信用证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数量要素,在刑法中并未规定,但《追诉标准》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

  3、主观要件。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 罚

  根据刑法第177条第1款之规定:

  (1)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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