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1、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2、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3、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
4、地方性会计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会计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制定
【解释】应熟悉其“制定机关”,注意选择题。
二、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1、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2、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均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范畴。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实施上相互促进。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3、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P43)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引导其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定。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伪造、变造
(1)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
(2)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
2、会计记录文字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4、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原始凭证
1、对原始凭证的审核(非常重要)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4)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对特殊原始凭证的处理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而非复制件)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3、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2)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3)经济业务事项摘要;
(4)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
(5)记账符号;
(6)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7)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
三、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2、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
四、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的界定(重要)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
(4)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解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的保管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2)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3)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2)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