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流转税法律制度的介绍。流转税类,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中,流转额包括商品交易的金额或数量和劳务收入的金额。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均属于流转税类。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增值税法律制度。包括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纳税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征收管理,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具体介绍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即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联系与区别,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将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合增值税销售额,税法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折扣销售货物、以旧换新销售货物、以物易物销售货物的特殊规定,税法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和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使用范围、开具范围、开具时限以及对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二是消费税法律制度,包括消费税征税范围、消费税纳税人以及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具体介绍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纳消费税的抵扣,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等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等内容。
三是营业税法律制度。包括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具体介绍了从事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四是关税法律制度。包括关税纳税人、征税范围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管理等税收法律制度规定。具体介绍了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以及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等关税的计算方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所说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劳务服务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货物或取得劳务服务时所支付金额的差额。例如,A企业生产某产品,耗费原材料、燃料、动力等外购项目金额为60元,该产品销售价格为110元,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增值额为50元(110-60)。
由于增值因素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难以精确计量,因此,增值税的计算一般采取税款抵扣的方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即纳税人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出一个税额,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额,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划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三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一次性全部扣除,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它是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类型。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中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对这部分价值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所以,生产型增值税属于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但客观上它可以抑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2004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开始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试点。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问世后,许多国家纷纷引进这种较为科学的税收制度,以取代原有的周转税或销售税。目前,世界上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不同类型的增值税。
自198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增值税。当时的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及其零配件、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缝纫机、电风扇、自行车等5种工业品,以后征税范围逐渐扩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述条例和实施细则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之后.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及部分加工性劳务,如修理、修配劳务。对大部分一般性劳务和农业没有实行增值税。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
(一)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即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不论是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还是获得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都应视为有偿转让货物的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的销售虽在广义上也属于货物销售的范围,但考虑到不动产的增值具有特殊性,故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或销售上述劳务,即应税劳务的发生地在中国境内,不论受托方从委托方收取的加工费是以货币的形式,还是以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形式,都应视作有偿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但是,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进出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行为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行为可以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形:·
(1)转让货物但未发生产权转移;
(2)虽然货物产权发生了变动,但货物的转移不一定采取直接的销售方式;
(3)货物产权没有发生变动,货物转移也未采取销售形式,而是用于类似销售的其他用途。
一般来说,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应以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为前提,但是上述三种情形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便于税源的控制,防止税款流失,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连续,平衡自制货物与外购货物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处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