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1.主管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对列入《法检目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进出口时,在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前,必须先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一批一证制”。
3.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7种情况,参见教材P75。(要记忆)
4.出境货物通关单适用范围:4种情况,参见教材P75。(要记忆)
十、其他进出口管理
(一)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及其报关规范
1.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的货物,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办理验放手续。(2008年变动的地方)
(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
1.主管机构:文化部
2.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
3.海关凭“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办理验放手续。
(三)有毒化学品管理
1、主管机构:环境保护部
2、环境保护部在审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时,符合规定准予进出口的,签发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改单是海关放行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四)农药进出口管理
1.主管机构:农业部
2.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农药名录》,进出口列入上述目录的农药,应事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3.即可用做农药,也可用做工业原料的商品,如果企业以工业原料用途进口,则企业不需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改凭农业部向进出口企业出具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的“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验放。
4.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
(五)兽药进口管理
1.主管机构:农业部
2.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列入目录内的兽药,应向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凭此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