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是关于会计法律制度的介绍。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主要规范和调整各种会计关系。
本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会计法律制度概述。包括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及其制定权限、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等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二是会计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凭证与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应当依法建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证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三是会计监督。包括会计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会计监督包括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
四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设置、代理记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和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和注册、调转、变更登记等后续管理;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五是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包括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行为的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通常简称会计法规。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在一个单位.会计关系的主体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客体为与会计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会计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各种会计关系,包括针对会计工作、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会计档案管理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会计法律制度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会计法律,相对于其他会计法律制度而言,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只能由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他机关无权制定或修改。二是其所规定的是会计工作中重要的、带有根本性的事项。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三是制定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地方性法规、会计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因此,我国《会计法》是会计法律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会计管理和监督的基本依据。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
(三)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公布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会计法律制度。如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第10号令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5年1月18日财政部第24号令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第26号令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第33号令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均属于会计规章。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律制度。
(五)会计规范性文件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所制定的会计法律制度。如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其制定权限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准则和办法等。
《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四、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作为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吸纳社会道德规范的一般要求,又突出会计职业特征,自成体系。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1.爱岗敬业。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会计人员对所从事的会计工作没有热情、不热爱,就不会珍惜本职工作,难以做到吃苦耐劳,兢兢业业,钻研业务,维护会计职业的声誉与形象。
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谨慎执业,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市场经济越发达,职业越社会化,道德信誉就越重要。会计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如何,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廉洁自律。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尽职尽责。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自律的核心就是用职业道德观念来自觉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对于整天与钱财打交道的会计人员来说,经常会受到财、权的诱惑,如果职业道德观念不强、自律意志薄弱,就会很容易成为财、权的奴隶,走向犯罪的深渊。
4.客观公正。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客观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客观的反映。会计人员坚持客观公正原则,需要具有客观公正的态度、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专业技能。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就不可能尊重事实;没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和较高的专业技能,工作也会力不从心,出现失误。
5.坚持准则。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以准则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发生道德冲突时,应坚持准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6.提高技能。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会计工作质量的优劣.一方面受会计人员道德品行的影响,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对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理解及掌握程度。提高技能包括提高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会计实务操作能力、自动更新知识能力、沟通交流能力、职业判断能力等。会计人员只有不断地学习充电,才能够持续保持上述能力,适应我国深化会计改革和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7.参与管理。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会计人员参与管理,就是要树立参与管理的意识,积极为管理者当好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好务,如积极对本单位的成本核算、增收节支提出合理化建议等。
8.强化服务。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会计职业强化服务的结果,就是奉献社会,为此要求会计人员要做到文明服务,态度温和,语言文明,尊重同事,尊重事实,克服服务态度不佳、“门难进、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和“看人办事、看利办事”的现象。
(三)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1.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
会计法律制度的各项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基本要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要求,是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形成和遵循、维持现有的会计职业关系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的制度保障,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思想基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规范,均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范畴,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在作用上相互补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在实施上相互促进。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同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而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遵循则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而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3)表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而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定。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范,而且为了达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日的,还需要一套实施保障机制;而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例2-1】某集团公司财会部拟组织本系统会计职业道德培训。为了使培训工作更具针对性,公司财会部组织召开了会计职业道德座谈会,大家见仁见智,各抒己见。现将会计人员王伟、宋娟、秦明3人的观点摘录如下:
(1)王伟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会计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会计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属于社会公德范畴,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闻的关系,,
(2)宋娟认为,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回事,两者在性质、表现形式上都一样。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就是遵守了职业道德。
(3)秦明认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全部内容归纳起来就是一要廉洁自律,二是要强化服务。
要求从会计职业道德的角度,分析王伟、宋娟、秦明3人的观点是否妥当。
【解析】王伟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认识不正确。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宋娟对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认识不正确。在性质上,会计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他律性,而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很强的自律性。在表现形式上,会计法律制度一般表现为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而会计职业道德既有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定,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
秦明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认识不全面,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除廉洁自律、强化服务外,还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
五、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会计政策标准的制定、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会计基础工作的加强等,这些内容构成了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法》及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我国会计工作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的领导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内设立了主管会计制度的专门机构——会计制度处,1950年9月改为会计制度司。文化大革命时期,会计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坏,1979年1月,财政部恢复了管理会计制度的职能机构——会计制度司,1982年为适应会计工作发展的需要,改名为会计事务管理司,1998年在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改名为会计司。财政部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职责包括:研究拟订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全国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会计人才选拔及培养;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指导会计师理论研究等。
2.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会计法》在明确规定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的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会计工作。这就要求在中央、省、地(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之间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责的重要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发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如山西、黑龙江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本地区会计工作管理条例,规范本地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代理记账管理等,都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3.其他政府管理部门依据其职责对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管
对会计工作的监管,除发挥财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外,还要发挥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会计工作是一项社会经济管理活动,会计资料是一种社会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时,都会涉及有关单位的会计事务和会计资料,有关法律赋予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相关会计事务、会计资料的职责。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因此,《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这一规定,体现了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会计事务中的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关系。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是指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各级会计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在会计人员管理方面的权责关系,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等。根据《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等。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丁作管理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由于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当然也必须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例2-2】某科研所召开会议,研究财务分工问题。会上,所长程某提议:自己的特长在于科研,主要精力应集中放在科研和技术推广、创收方面,所里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后由副所长汪某全权负责,所有财务收支和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最终由汪副所长审批、签署。会议通过了所长程某的提议。分析该科研所所长程某的提议有无不妥之处。
【解析】程某的提议不符合《会计法》有关规定。《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住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所长程某作为该科研所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全责,也必须在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例2-3】A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6年1月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对该公司的会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某不以为然,认为A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当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对A公司进行检查。分析A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余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不正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在中国经营业务。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在中国注册的法人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