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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大全16

2009-09-16 
案例16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1990年完成学业, 即将回国。 回国前李
某在某市骑车上班途中, 被疾驶的小车撞倒, 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的妻子王某以全权代理
人的身份在李某大哥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 经协商, 日本方面赔偿70多万元人民币。为
遗产分割一事,王某与李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李某的家人以王某及王某6岁的女
儿为被告,诉至中国法院。另查,李某生前在上海有两室一厅住房一套,李某未留遗嘱。
[问题]
本案应以何国法律为准据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本案的动产继承权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 不动产继承应依据中国法律。 李某有两处住
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
日本的临时住所应视为住所。 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李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
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則》第149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动
产继承的准据法;而不动产继承的准据法,则应是中国法律。
[考点集成]
在解决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要存在着两种制度,即区别制和统一制。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 是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对动产和不动产分
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 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不动产使用物之所
在地法。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 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
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区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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