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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案例分析大全12

2009-09-08 
案例12 留置权
甲钢铁厂向乙电机厂订购了一台DQ-338型电机, 双方约定: 由乙方办理托运, 交某铁路
分局承运, 运费由乙方先行支付, 待甲方收到电机支付货款时一并结清。 乙电机厂按合同约
定将电机交某铁路分局承运, 但一直未付运费。 后甲钢铁厂又将一批进口的铁矿砂交某铁路
分局承运。 在甲方运输车队去取该批货物时, 某铁路分局扣住不给, 要甲方付清运费再运走。
押运员向某铁路分局管理员出示了运费付讫的单据, 管理员说, 不是这笔钱, 上次托运电机,
货已经拿走好几个月了,运费到现在还未付清,我们要行使留置权。
[问 题]
(1)本案涉及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不履行债务,承运人能否行使留置权?
(3)在本案中,某铁路分局能否行使留置权?
(4)本案电机运费的支付人是谁?
[正确答案]
(1) 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有: 甲钢铁厂与乙电机厂之间的电机买卖或承揽合同关系、
乙电机厂与某铁路分局之间的电机运输合同关系以及甲钢铁厂与某铁路分局之间的铁矿砂
运输合同。
(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不履行债务,承运人能行使留置权。《担保法》第84条和
《合同法》315条均有明确规定。
(3)本案中某铁路分局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成立,须以留置财产与债权有牵
连关系为要件, 本案中铁矿砂是铁矿砂运输合同的标的物, 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 与电机运
输合同无牵连关系。
(4)电机运费的支付人应是乙电机厂。因为甲钢铁厂与乙电机厂已经约定由电机厂负
责托运, 因此在电机运输合同中, 电机厂是托运人, 是运输合同当事人; 甲钢铁厂只享有收
货的权利,并不负担支付运费的义务。
[考点集成]
留置权,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
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
物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留置权人义务:(1)保管留置物,债权人因其保
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
的债权消灭,或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返还留置物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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