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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分论全部内容讲义8

2009-09-05 

★★第八讲  渎职罪

根据立法解释渎职罪的主体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

(例外:渎职罪一章中第398条第2款规定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成立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

一、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一)滥用职权罪

    1.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1)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2)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2.定罪的数量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于渎职罪中其他犯罪的理解)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人员,应当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3)立法解释的扩大解释: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故意。明知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当然,行为人对于所造成的后果并非出于故意)

5.处罚:徇私舞弊是加重处罚的事由。

 

    (二)玩忽职守罪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玩忽职守的表现形式:

    (1)不履行职责;

    (2)不认真履行职责。

    2.定罪的数量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同滥用职权罪。

    注意: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结论,注重实质上是否履行了公务

    4.主观:过失。

注意: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一般法,本章中的其他罪是特别法。

 

2007年卷二20.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解析:D。

2002年卷二44.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BCD。

二、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一)徇私枉法罪

    1.客观要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包括两种情形: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2)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主观:故意。犯罪动机是徇私、徇情,徇私是指徇个人私利,徇情是徇亲友私情。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本罪的罪数问题:

    有徇私枉法行为又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私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

    1.对象:在押人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2.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主观:故意。

4.本罪与脱逃罪之间的关系: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

(1)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2)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对象:在押人员。

    2.定罪的标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犯罪。(私放在押人员罪无此要求)

    3.主体:司法工作人员。以后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大化,虽然非司法工作人员,但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过失。

 

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1.本罪的定罪标准: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2.主体: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3.主观:故意。但必须是出于徇私的动机。

    4.本罪与偷税罪的竞合: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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