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1.“公共安全”的界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1)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
(2)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3)“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2.本章的故意犯罪,主要是危险犯;过失犯罪为结果犯。
一、放火罪 第114条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如果仅仅是针对具体的一个人实施放火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8年卷二55.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BCD。
2.★既遂的标准:危险犯,使目的物达到“独立燃烧”的程度。
二、失火罪 第115条
1.犯罪成立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
2.过失的对象: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出于过失的。但可以对造成火灾的行为本身是故意的,例如,行为人故意吸烟。
2008年卷二1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B。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第114条
《刑法修正案(三)》修正的,原为投毒罪。
★1.对象: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注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定性)
2.性质:危害了公共安全。注意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2008年卷二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了“毒鼠强”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上,乙怀疑白条鸡有毒未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串门之机,将“毒鼠强”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解析:ABCD。
3.本罪的既遂:危险犯。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
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掺毒害性物质的行为,目的如果是为了营利,则只能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5.注意本罪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条
★1.危险方法的种类: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注意,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情况:
(1)以驾驶机动车的方式撞人,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2.既遂:危险犯。
2007年卷二58.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责任事故犯罪都是过失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解析:BD。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116条
★1.对象: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正在使用中”,应当理解为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如下三种情况:
(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2)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3)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同样,对于偷盗电线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也应当作如此理解。200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另外,注意:将“汽车”扩大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
2. ★破坏:通常是指对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重要部件的破坏。(不包括偷汽车轮胎)
3.既遂:危险犯。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120条
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本罪的实行行为。一般情况下,组织、领导行为均属于非实行行为,但本罪是基于刑法的特殊规定,将组织、领导、参加行为本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
2.罪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七、劫持航空器罪 第121条
1.航空器的范围: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包括飞机、宇宙飞船、热汽球等。包括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2.注意本罪的绝对确定法定刑——死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3.罪数:行为人以杀人、伤害等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不应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劫持航空器罪数罪并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应认为是劫持航空器罪的手段行为。
★★八、交通肇事罪 第133条
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注意: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刑罚适用情况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与非罪的界限)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 1.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即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刑的条件,并且逃跑的) | 1.因逃逸致人死亡: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 |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说明:行为人仅仅具有造1—2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存在(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故意现场的。不构成犯罪。 | |
4.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二)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包括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例如,在城区或其他行人较多、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造成重大事故的,成立交通肇事罪。(当然,在行人稀少、没有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章骑三轮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只能分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3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空间范围: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公路、水路交通运输。
(2)★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例如工厂厂区、乡村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
2005年卷二20.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D.按意外事件处理
解析:C。
★4.主观方面:过失。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心态,而不是指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心态。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驾车在公共场所故意冲撞不特定多人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其他问题
1.★“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理解?须具备如下要件:
(1)交通事故的当场被害人未死;
(2)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3)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4)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至少有过失。
★注意:如果是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007年卷二9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C)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注意:过失犯罪也有共犯,这是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
2006年卷二11.甲系某公司经理,乙是其司机。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3.★交通肇事罪的期待可能性: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008年四川卷二58.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A.甲酒后驾车撞死一行人,下车观察时,发现死者是其情敌刘某,甲早已预谋将刘某杀死。甲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罪
B. 乙明知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仍然指使其雇员王某驾驶该车辆运输货物;王某明知车辆有缺陷,仍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乙与王某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 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D. 丁在一高速公路上驾车行驶时,因疲劳过度将车驶出高速公路,将行人常某撞死。对丁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九、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主体: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注意,《刑法修正案(六)》之前,该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六)》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从重大责任事故中分离出来了,作为独立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体现了立法者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从严惩处的精神。
3.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特别的责任事故型犯罪。如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者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并且,客观上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违章作业。
★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责任事故犯罪主要有:
(1)重大飞行事故罪;
(2)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7)危险物品肇事罪;
(8)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9)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0)消防责任事故罪。
★★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注意两类主体的定罪条件不同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就构成犯罪。——行为犯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出租、出借枪支后,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犯罪。——结果犯
配备、配置的区别何在?配备主要是指公务用枪,如警察使用枪支;配置主要是指公务以外的用枪,例如,射击运动员配置枪支。
2000年卷二32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D)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不包括非法持有者,如果非法持有枪支又非法出租、出借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2.★将枪支质押的行为的定性:——非法出借
司法解释关于将枪支质押的规定:将公务用枪作借债质押物,将公务用枪作借债质押物,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作质押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1999年卷二30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甲、乙均无罪 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3.★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其他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一、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主体: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注意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区别)
2. ★定罪条件: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3.主观上: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是故意的,对造成严重后果是过失。
十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1.如何理解持有、私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5号)
(1)★非法储存的,定储存枪支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2)非法持有。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3)私藏。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