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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刑法全部内容讲义10

2009-08-31 

★★第十讲  单位犯罪

相关法条

第30条—31条

 

★★一、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不等于法人)

★注意:

★(1)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是否符合主体要件,关键看其独立性。——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3)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主观方面。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罪过形式包括:故意、过失。刑法第229条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又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客观方面。该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例如,刑法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4.法律特征——法定性。

如果单位实施了单位不可以成为单位主体的犯罪,原则上对自然人以相应的犯罪处理。例如,单位实施盗窃行为,偷电……,对单位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自然人以盗窃罪论处。

但是例外的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由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不能对单位定贷款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1]

 

二、单位犯罪的类型

    (一)纯正的单位犯罪、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1.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如单位受贿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所实施的犯罪。

(二)一般单位犯罪与特殊单位犯罪(可以不讲)

1.一般单位犯罪:是指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能实施的犯罪。例如,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

2.特殊单位犯罪:是指刑法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作出特殊限制的单位犯罪。

(1)单位所有制性质。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主体为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2)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又如刑法第396条第2款私分罚没物罪的主体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3)单位具有特定义务。如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三、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1.原则上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例外:单罚。——仅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137条的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清算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四、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为什么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原因在于:如果以单位犯罪论处,对于自然人的处罚会适当减轻一些。例如,刑法中规定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390条规定:“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显然,自然人犯行贿罪的处罚比单位行贿罪中对自然人的处罚要重。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单位行为主体变更的处理

    1.单位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2.单位已被并入到其他单位。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对原犯罪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定罪量刑。(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六、单位犯罪的其他问题

    1.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也就是说,对其成员可以认为是共同犯罪。

    2.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3.单位犯罪同样可以适用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

 

2008年四川卷二9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一直亏损,后发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行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乙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走私汽车,利益均分。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私行为属于个人犯罪

D.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非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人均分。该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解析:ACD。A,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B,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追诉,对该单位不再追诉。C,不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公司成立后也不是以违法犯罪为其主要活动的,因此,不属于单位犯罪,只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但该走私行为不成立单位犯罪的原因不是“由于该进出口公司成立时不符合法律规定”。D,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6年卷二5.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对的,因为主体就是单位啊,例如,私分国有资产罪。但自然人可以和单位构成共同犯罪,又比如刑法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解析:A。本题考察的是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要成立单位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者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包括国家机关)应具备法人资格。注意:(1)是否符合主体要件,关键看其独立性。——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2)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犯罪的,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主观方面。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实施犯罪行为。罪过形式包括:故意、过失。3.客观方面。该行为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为单位所有。4.法律特征——法定性。即单位犯罪必须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应注意的是,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是单位犯罪: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2.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题中,A错误,公司、企业必须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具有法人资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005年卷二5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他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抗税罪)

解析:ABCD。根据最高法1999年6月18日第1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选项A和B中描述的案情符合这一规定,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司法解释还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选项C符合这条规定。选项D中行为人触犯的罪名是抗税罪,法律并未规定此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根据《刑法》第30条“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抗税罪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刑法第202条(抗税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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