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刑罚论
第十二讲 刑罚概说
一、刑罚的概念与特点
刑罚与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同
严厉程度: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适用对象:仅适用于罪犯
适用的机关:只能由法院代表国家适用
适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
确立根据: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1]
二、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
1.特殊预防。——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1)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重新犯罪的能力。
(2)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犯罪人不能犯罪、不敢犯罪乃至不愿犯罪。
2.一般预防。——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危险分子——具有犯罪危险的人
一般预防的对象 不稳定分子——容易犯罪的人
犯罪被害人——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侵犯的人
[1] 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立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但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无权规定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