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关事务担保:
①、海关归类、估计不明确,并因此为了能办妥有关进出口手续,收发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②、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③、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在主管海关按规定受理期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期限)而货物已运抵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
④、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并在货物进出口前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货物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
⑤、暂准(时)进出口货物与物品、进境修理物品和出境加工货物(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租赁进出口货物,以及在某些特殊情事下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的;
⑥、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物,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⑦、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先行提取货物的;
⑧、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便捷通关措施的;
⑨、反倾销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又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2)、保税事务担保:
①、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
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审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的,在整改期内,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
③、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因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的;
④、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的。
(3)、涉案担保:
①、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
②、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或补征税款情事的;
③、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④、知识产权保护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
①、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
②、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
③、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的;
④、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的;
⑤、获准实施便捷通关措施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担保书的”;
⑥、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
⑦、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免予适用:《海关法》在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条款中规定,如其他进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实践需要规定免除担保的情形,则按照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这种“免除担保”的特别规范优先于“凭担保放行”的一般规范;
不予适用: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其他情况,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