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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报关员考试复习: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2009-08-21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

  ①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②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

  ③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

  ④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质的企业、单位;

  ⑤报关企业;

  ⑥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2、海关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

  ①进出口申报;

  ②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③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

  ⑤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⑦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⑧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管理;

  ⑨其他进出口活动。

  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三种方式;

  1、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特点,从海关后续管理的整体需要出发,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的稽查。

  2、专项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特点,从海关后续管理的整体需要出发,对某些企业、某些商品实施重点稽查的后续管理工作模式,包括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是指海关对申请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开展的准入稽查;对已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实施的监控稽查。

 

  1、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

  (1)会计资料的保管

  (2)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的保管

  3、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按海关要求报送

  1、 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①稽查通知

  A、海关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B、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正本保存,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给海关留存。

  C、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径行稽查时仍要制发“稽查通知书”。

  ②稽查实施:稽查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③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被稽查人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①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②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

  ③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④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商业银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⑤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 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帐簿、单证等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查明或取证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⑥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有关的进出口货物。

  3、 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①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②应当接受,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③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

  ④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1、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漏征的——向被稽查人补征;

  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则漏征的——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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