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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战2009年司法考试法条串讲刑诉讲义一

2009-07-28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1、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2、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3、  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

4、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保障人权:

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B、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二者并重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3、诉讼效率

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

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注意:

1)权力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

2)三机关分别行使;

3)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整体独立)

  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7条)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天内立案。)(第87条、六机关《规定》第7条)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

    1)对审判活动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只能事后监督;以检察院名义;书面形式

    2)抗诉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注意:外国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

时间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随时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形

1)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2)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262条)

3)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4)       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第17条)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为通知、移交证据;引渡——广义)(不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