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
1、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
2、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3、 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性立法;有关国际条约)
4、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独立价值)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2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保障人权:
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
B、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
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二者并重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3、诉讼效率
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
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3条)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注意:
1)权力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
2)三机关分别行使;
3)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5条)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
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整体独立)
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
2、依法行使。
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7条)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15天内立案。)(第87条、六机关《规定》第7条)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
1)对审判活动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只能事后监督;以检察院名义;书面形式
2)抗诉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公检法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注意:外国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 | 时间 |
公诉案件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
自诉案件 | 随时 |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
(3)证据不足不起诉;
(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注意未成年人)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形
1)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2)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262条)
3) 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最高检《规则》第262、263条)
4) 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第1种情形;
5)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第17条)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为通知、移交证据;引渡——广义)(不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