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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大全1

2009-07-23 
案例1 司法管辖和诉讼保全
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
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
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
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
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
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B公
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A公司向法院提
起诉讼。 一审中, 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
的损失。
[问题]
(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
(3)A公司能否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
(4)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乙县人民法院、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本案中乙县是被告人B公司所在地,丁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该异议不能成立。见《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
(3)A公司可以在诉前申请诉讼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诉前财
产保全的条件。法律对诉前财产保全规定的条件要比诉讼保全的条件更严格。本案中A公司
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 争议的财产存在着现实危险。 本案争议的财产为30万元的
货款, B公司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会直接影响其还债能力, 对债权人A公司构成威胁, 可能使
其债权无法或不能得到充分实现;B公司着手准备分立的行为又会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
符合诉前保全的实质要件, 即情况紧急, 如果等到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 由于相对人的主观
原因会导致A公司利益受损, 同时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 作为利害关系人A公司提供了与保
全财产相应的担保。乙县人民法院既是财产所在地法院,又是具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故A
公司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是正确的。
(4)B公司的反诉请求不正确。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错误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指诉前财产保全实施后,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 另一种情况是指申请人在诉
讼中败诉。 在第一种情况下, 由于诉前财产保全是以起诉为基础的, 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起
诉, 实为滥用这一权利, 故被申请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在第二种情况下, 通过法院
审理,申请人败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作为非权利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
这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反诉, 也可在诉讼终
结后另案起诉。 本案中被告的反诉要求是以本诉为条件的, 符合反诉要件。 由于在本诉中被
告败诉, 故原告即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是权利人, 其申请无误, 被告即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
不能成立。
[考点集成]
关于司法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可以划分出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权,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低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一般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特殊地域管辖, 使指以诉讼标
的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权。
关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及时地、 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诉讼前或者作出判决前, 根据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的申请, 或者主动依职权,采
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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