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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大全2

2009-07-23 
案例2 先予执行
甲区王某和孙某系邻居,平日关系融洽。1996年王某自己动工修建新瓦房,孙某便主
动帮忙。 一日孙某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 腿骨被摔断, 因抢救及时未造成瘫痪, 但需做一次
大手术方能康复。 医院让孙某交7000元医药费, 孙某家境贫寒无力交付, 王某虽有支付能力
但支付了2000元后就拒绝支付。 医药费没有着落, 致使手术迟迟不能进行。 孙某无奈只好向
甲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让王某先行支付5000元医药费。王某私下对孙讲:“你申请先予
执行,法院会让你提供担保。你没钱提供担保,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
查认为孙某请求不符合法定条件, 裁定驳回先予执行申请, 孙某因此未得到及时治疗。 人民
法院受理案件后, 王某举家迁居至乙区, 于是王某提出管辖权异议, 要求案件由乙区人民法
院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负担孙某医疗费等共计11000元。
[问题]
(1)本案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孙某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否合法?
(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是否必须提供担保?
(3)若孙某对驳回申请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4)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
案件范围。本案中孙某向王某追索医疗费用,符合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2)孙某申请先予执行并不必须提供担保。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
定。 法律规定的提供担保是“可以”而非“必须”。 这是由于先予执行制度本身是为解决生活或
生产经营上的急迫困难而设, 如果要求申请人一律提供担保, 这显然是难以做到的。 而且该
申请并非会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如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则与制定的目的相悖。
(3)孙某不能申请复议。对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包括对肯定
裁定和否定裁定的不服, 故应当允许申请人申请复议。 本案中孙某对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申
请复议。
(4)王某的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考点集成]
关于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
上的迫切需要, 在作出判决前, 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 或者立即实
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 以及申请人是否有能力提供党报的情况决定是否要
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 但复议期间,
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先予执行的使用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具体的案件。 第二、 申请人有行
使权利的迫切需要。 医疗费用如不能及时解决将会使手术不能及时进行, 导致孙某不能康复,
客观上存在急迫性。第三、被申请人有履约能力。本案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的。第四、须
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本案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定范
围和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先予执行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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