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军区政治部
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现就我省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工作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省委组织部网站www.gcdr.gov.cn、四川人事信息网www.scrs.gov.cn、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四川警察网www.scga.gov.cn、省司法厅网站www.scsf.gov.cn、省法院网站www.sccourt.gov.cn发布)。
一、招收单位、培养院校及名额
招录名额共 1463名。招录单位和职位、培养院校、专业及培养方向如下:
(一)招录单位和职位
县级人民法院160名,县级人民检察院240名,县级公安机关830名,县级司法局207名,监狱26名。
具体职位和名额见《2009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在前述网站随公告发布)。
(二)培养院校
中国政法大学23名,华东政法大学41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51名,西南政法大学62名,西北政法大学60名,辽宁大学23名,吉林大学8名,山东大学22名,武汉大学33名,四川大学32名,西南民族大学30名,云南民族大学10名,浙江警官职业学院5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5名,四川警察学院825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60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7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146名。
(三)专业及培养方向
1、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专科试点班350名。
面向拟退役士兵200名,其中男性179名、女性21名。培养专业为:交通管理64名(其中女性5名),治安管理136名(其中女性16名);
面向退役士兵150名,男性129名,女性21名。培养专业为:交通管理46名(其中女性5名),治安管理99名(其中女性16名),警犬技术5名。
2、为县级公安机关培养的本科试点班480名。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的专升本试点班380名,其中男性340名、女性40名。培养专业为:计算机55名(其中女性18名),侦查215名(其中女性11名),刑事技术110名(其中女性11名);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的本科第二学位试点班100名,男性79名,女性21名。培养专业为:应用心理40名(其中女性13名),公安法制60名(其中女性8名)。
3、为县级司法局和监狱培养的专科试点班233名。
面向拟退役士兵200名,培养专业为:法律事务174名(男女不限),监狱管理26名(男性21名,女性5名);
面向退役士兵27名,培养专业为法律事务(男女不限);
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6名,培养专业为法律事务(男女不限)。
4、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法警专科试点班5名。
5、为县级人民法院培养的双语专科试点班30名,专升本试点班10名。
6、为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141名。
7、为县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培养的法学硕士试点班214名。
具体招录单位和培养院校及专业见《2009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在前述网站随公告发布)。
二、招考对象
退役士兵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已退役士兵;
拟退役士兵指驻川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2009年拟退役士兵,主要从驻艰苦地区部队及特种作战、野战侦察、海军陆战、特警、内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四川籍拟退役士兵中选拔招录,其他省籍在驻川部队中服役并自愿留在四川工作的也可推荐报名(驻艰苦地区部队由省军区确定)。
法院系统双语专科试点班,主要从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退役士兵、应届高中(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优秀青年、村干部中招录。资格复审前需进行藏语、彝语口语测试,测试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
招收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的试点班主要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2009年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2007年和2008年毕业,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学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教育部规定的相应学历学位的招生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
2、(拟)退役士兵和报考公安职位人员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5日以后出生),定向藏区的,可放宽至27周岁以下(1982年7月15日以后出生);报考其他职位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4年7月15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相应职位的人员还须符合下列相应的条件:
(一)报考县级公安机关的人员
1、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2、报考专升本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3、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面向全国招考,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限本省常住户口或生源地。
3、体检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其中第二学位应用心理职位和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招考职位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1.55米以上;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6以上,且矫正视力5.0以上。其他职位身高要求男性1.68米以上,女性1.58米以上;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
(二)报考监狱的人员
1、男性身高1.65米以上,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2、左右单眼裸视力均在4.5以上,或左右单眼矫正视力均在5.0以上;虽携带乙肝病原,但经检查排除肝炎;其余符合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规定。
(三)报考县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
1、报考本科第二学位试点班和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2、报考法院双语专科试点班的,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3、报考法院法警专业专科试点班的,限男性,年龄在25周岁以下;双眼裸视5.0以上或矫正视力5.1以上;身高在1.70米以上;资格复审前需进行体能测试,执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试合格者方能参加资格复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
6、批准录用后拒不到用人单位报到被取消录用资格的;
7、在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8、现役军人(符合报考条件的拟退役士兵除外);
9、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犯罪嫌疑,已立案尚未结案的;
11、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招考的具体对象、范围、条件见《2009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在前述网站随公告发布)。
四、报名及资格初审
(一)拟退役士兵的报名及资格初审
拟退役士兵的资格审查工作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资格审查包括报名时的资格初审、面试入闱前的资格复审及考察工作中的资格确认等环节。在任一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职位条件的,取消其报考或录用资格。
拟退役士兵的报名,由省军区政治部负责组织,根据招考条件和职位要求对拟退役士兵进行初选,按照职位报名人数与招录计划之比不低于5:1的比例推荐报名,并组织考生如实、准确填写《报考政法院校个人信息表》(参务〔2009〕201号文附件3)后,于7月24日前交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分别转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结果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省军区将报名资料录入《拟退役士兵报名信息汇总表》(参务〔2009〕201号附件4),并于7月31日前将书面和电子档(Excel格式)交省人事厅考试中心编排考场和打印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报考资格。
(二)网络报名及资格初审
除拟退役士兵外其他人员的网络报名时间为2009年7月19日9:00—26日17:00。报名网站为四川人事考试网www.scpta.gov.cn。报名及资格初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职位。
报考者登录报名网站,认真阅读“公告”,了解招录范围、对象、条件、报名程序、有关政策规定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然后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完全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进行报名。
2、填报信息。
报考者按网络提示要求通过注册,如实、准确填写《2009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的各项内容,同时按网络提示上传JPG格式、20K左右的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报考者的录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报考者应在填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和照片质量检查。资格初审合格者请务必按网络提示打印《2009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两份,供资格复审时使用。
3、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由各市(州)人事局组织(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招录单位负责实施。各招录单位根据报考者在网络上填报的材料,对照职位报考要求,在网上进行资格初审,并在报考者报名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全部资格初审工作于7月28日结束。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者重新上传照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招录单位应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资格初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考试。
4、网上缴费
经初审合格的考生,须于2009年7月29日24:00前登录到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笔试考务费每科50元)。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网上缴费。网络报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缴费的具体程序按网络提示进行。
(三)开考比例
笔试报名人数与职位录用名额之比一般不得低于5:1,报考双语职位的,一般不低于3:1。
(四)考务费减免办法及程序
通过网络报名的考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全部减免考试考务费:
1.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家庭考生;
3.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十分困难家庭考生;
4.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考生;
符合上述情形1的特困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2和4的特困考生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学生处出具的农村特困家庭证明、特殊困难证明;符合上述情形3的特困考生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父亲或母亲烈士证明、父亲或母亲一级伤残军人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双亡证明等有效证件。符合减免条件的考生须在网络报名时先缴费,笔试考试后,在8月31日至9月14日(双休日除外)内凭有效证件、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人事人才考试测评基地(成都市新华大道三槐树路2号)办理减免手续。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打印准考证
资格初审通过和照片质量合格并成功完成了网上缴费的,凭身份证号、姓名,于2009年8月24日9:00至8月28日24:00登录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本人准考证,拟退役士兵的准考证由省军区政治部于2009年8月24日到省人事厅考试中心领取并统一发放。所有考生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不含旧版临时身份证和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或士兵证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逾期不打印准考证而影响考试的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1、笔试科目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所有考生都要参加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
教育入学考试内容为:报考专科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升本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学硕士试点班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附后。
2、笔试时间
2009年8月29日—30日。
笔试成绩于2009年9月18日公布,考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查询。
3、笔试地点
考生笔试地点见本人准考证。
4、笔试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申论成绩)÷2×50%+
[教育考试总成绩÷(教育考试总分÷100)]×50%
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各占50%的比例合成。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三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在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折合后加1分。
为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务必于9月1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本人联系电话送有关单位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
拟退役士兵的加分证明材料由省军区政治部初审,省人事厅复审;其他考生的证明材料由市(州)人事局审定(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审定的加分人员名单的电子档格式和加盖公章纸质表格由审定单位于9月8日前送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教育入学考试笔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折合,其中,报考法学硕士试点班的成绩按专业综合Ⅰ、专业综合Ⅱ各占50%合成。
(二)面试
2009年9月22日前,由招录单位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后,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人员。
考生在接到通知后,应携带《2009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报考信息表》或《报考政法院校个人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退伍证、士兵证、户籍证明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于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几种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2、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
拟退役士兵的面试资格复审和面试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部队负责将参加面试的士兵组织到指点的面试点。其他人员的面试资格复审和面试由各市(州)人事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
面试时间为2009年9月26日—28日。参加面试的人员,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须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拟退役士兵除外)。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一)体检、考察
面试后,根据招录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总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拟退役士兵的体检由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和省军区共同负责实施,拟退役士兵的考察委托部队实施,并出具书面考察材料。其他人员的体检、考察,由各市(州)人事局组织实施。(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体检是否差额及如何差额组织实施由各市(州)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确定。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录用体检考察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招录同类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录用考察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同意后,可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一次。
按照高校招生有关规定,试点生入学后,由培养院校进行身体复检,复检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二)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拟退役士兵由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其他人员由各市(州)人事局(法检系统由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考试成绩、拟录取职位和监督举报电话,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公示期间收到反映的,由公示机关进行调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取。
七、录取、学生管理与毕业生录用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合格者,由相关院校下发录取通知书。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选,由相关院校下发录取通知书。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省级政法机关和招录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应遵守学校各项规定。
对于合格毕业生,由所在院校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分别报省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位学历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试点班学生毕业录用到定向单位工作,应有一定的服务年限。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
八、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央政法委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2009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法〔2009〕2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设立考录监督小组,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28-86756755
省人民检察院监督电话:028-86581074
省公安厅监督电话:028-86301537
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517762
九、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09年四川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职位表
2、考试大纲
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军区政治部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