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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系统强化讲义:占有

2009-07-21 

第六章  占有

一、占有概念

要点:1、占有事实;2、占有意思

二、种类

1、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要点:立足于心态;不考虑真正权属

2、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要点:人与物之间,是否有其他占有者介入

3、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要点:考虑真正权属,不考虑心态

4、   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要点:无权占有既定,立足于心态(知否)

【2005-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三、占有的推定效力

1、事实推定效力

要点:好的方向

2、权利推定效力

要点:有占有权能的权利

四、占有的保护【物权法245】

1、准用物权的保护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例外——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限制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五、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占有物孳息的返还——凡无权占有人,均应当返还原物和孳息【物权法243】

2、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返还范围【物权法244】

(1)占有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返还予权利人

(2)不足的,恶意占有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逻辑延伸——

占有人没有从第三人处,取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

A、无权善意占有——以返还是的利益为限——即不负赔偿责任

B、无权恶意占有——以占有时的利益为限——即应负赔偿责任

注意:此时,与“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相同

    

【2006-93】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先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再后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此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关于乙的权利义务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若房屋未焚毁,丙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毁,法院应确认该房屋为乙所有

  C.乙对房屋的占有为善意、自主占有

  D.乙应向丙赔偿因房屋焚毁而造成的损失

 

3、占有物的费用【物权法243】

要点:无权善意占有——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

             无权恶意占有——不可以要求费用的返还

适用:拾得遗失物制度解读

1、遗失物的界定(漂流物、失散动物)——所有权归属——返还请求权

2、拾得后果

(1)妥善保管——故意、重大过失,赔偿责任【物权法111】

(2)返还——“及时”返还——费用问题——报酬问题(索要权;悬赏广告)【物权法112】

——“及时”上缴——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物权法109、113】

(3)侵占遗失物——不得要求遗失人返还费用、履行悬赏广告义务【物权法112】

               ——理解:也不应适用【物权法111】——占有物毁损,以占有时的价值返还(赔偿)【物权法224】

总结:

第一,拾得+“他主占有”心态(“及时”——有返还意思),适用“无因管理”法理,按上述(1)(2)处理;

第二,使得+“自主占有”心态(“不及时”——无返还意思),适用“无权占有”法理,按上述(3)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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