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海关规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专业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报关员应当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1.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如需办理所在关区以外口岸报关事宜的,由所在地海关报上级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2.在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协助海关提供委托人及报关税等有关文字记录资料。
3.不得出借其名义,受其他人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4.设立专职报关员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申报进口的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应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6.应依法建立帐册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报关单据、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7.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