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
冯系养鸡专业户, 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 以自己的
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 双方立有抵押字据, 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
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
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 冯预付定金4千元, 违约金
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
履行地点。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
预计的收入落空, 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 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
法院后, 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 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 不慎将该设备损坏, 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
(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
为什么?
(5) 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
为什么?
(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
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
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 该设备被蒋留置, 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
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朱不能优先
行使其权利。朱与蒋之间,蒋的留置权有优先权。
(5)不可以。因为违约金与定金性质是不同的。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是违
反合同的责任形式,二者不能相互代替。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
约金, 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而不能同时适
用。
(6)不应支持,合同的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不能成立。其经营风险应由自己承担,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考点集成]
抵押、 质押和留置是三种主要的担保形式, 指以确保债权履行为目的, 在债权人或第三
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可以优先受偿的物权。 抵押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
和其他财产, 必须办理登记的有: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产或乡、 村企业的厂
房等建筑物;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除此之外,当事人可以自愿办
理登记,但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质押的对象主要是动产和权利, 质押必须转移占有, 即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生效。
留置的对象是动产, 主要发生在债权人占有物的情况下。承揽合同中, 定作人未向承揽
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完成的成果享有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