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物权
第一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法定主义——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二、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 所有权 完全物权
用益物权
物权 他物权 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民事法律事实 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事件………………………… 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事实行为……………………… 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行为 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
(合同)
要点:以下所称的物权变动,仅指以“合同”引起的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不包括“事件”和“事实行为”所引起的物权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含义:物权变动的合同,应当公示(交付,或登记)
2、公示的效力
强制公示 —— 未公示,物权不变动。此时,合同成立,具有债权效力
任意公示 —— 未公示,物权仍变动。但“变动了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
区分要点:以“强制公示”为原则,以“任意公示”为例外
3、“任意公示”的类型:
(1)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A、 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24】
B、 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88、189】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A、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物权法127】
B、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29】
(3) 地役权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58】
(4) 特定动产抵押(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88、189】
4、无需公示的类型
(1) 绝对无需公示事项
A、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9】
B、效力: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享有所有权;无需公示,国家即可与他人进行交易
C、注意:他人取得国家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必须依法登记。
(2) 相对无需公示事项
A、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8】
B、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29】
C、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30】
效力: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www.gzu521.com 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008-8】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5、公示方法
u 不动产 —— 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17】
u 动产 —— 交付
(1)交付(“引起物权变动之交付”)的含义——强调:主观上,物权变动的意思
【2008-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交付的定义、效力)
A.甲
B.乙
C.丙
D.丁
(2)交付的方式
——现实交付——拟制交付
——观念交付【物权法25、26、27】
l 简易交付
l 占有改定
l 指示交付
【2004(一)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二)公信原则
1、公示与权利的关系
2、公示的可信赖力——保护善意第三人
(三)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
1、预告登记【物权法20】
(1)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2)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物权法19】
(1)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4)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