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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第2章考前冲刺辅导

2009-07-05 

  

  1、会计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

  3、会计规章。

  4、地方性会计法规。

  5、会计规范性文件。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1、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共同负担的单位。

  3、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账外设账,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P54)

 

  签章: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一般分为: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辅助账等;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其他类,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P59)

  

  1、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另外,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承担责任。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1、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2、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1、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注意单选题),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调转登记

  ①在同一管辖范围内: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②在不同管辖范围的: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监交人员(P84)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P85)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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