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司法考试都会涉及近期出台的重点法规法条,考生对此详加关注,便会收获意想不到的效果。今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增强了大陆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司法协助,对我国实行的一国两制、国内不同法域的协、和谐社会的构建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法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成为当今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共同探讨的热点问题,同时也使它成为司法考试关注的新考点。2009年3月16日开始实施的《规定》较之《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方式、内容以及时间上都更为明确。
在送达方式上,明确将电子邮件、传真等作为送达的法定方式。《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当然从该条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方式也是有限制的:能够确认收悉。如果受送达方当事人回复邮件、传真或者有电话录音为证都可视为已收悉。另外,能够确认收悉这一标准可以参照:①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②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③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这一参考标准可能会以多选和不定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
在送达内容上,明确规定了送达文书的种类,考生应注意到这点。《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等与诉讼相关的文书。”近乎囊括了所有与诉讼有关的各类法律文书。
在送达期间上有了明确的时间限制,较之以前大为缩短,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效率,也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中的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期间都为六个月(具体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在该《规定》中将这两个期间都缩短到三个月,这一考点在单选中出现的可能性大,请考生加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