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特点,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理解: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内容 特点 不同的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区别点) 民事诉讼的特征(公权性 强制性 程序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的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各特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并能具体举例说明。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 对等原则 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应当自愿 调解应当合法 贯彻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辩论原则(含义 内容 对辩论权行使的保障) 处分原则(含义 内容 法院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保障) 检察监督原则(含义 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 支持起诉原则(含义 支持起诉的条件)
第二节 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 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 回避的适用范围 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 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 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 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 两审终审之例外)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主管、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概念、管辖权异议和管辖恒定的概念。
理解: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诉讼各类管辖的具体内容、不同类别管辖之问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类管辖适用的条件。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第二节 管辖概述
管辖的概念 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恒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专门法院的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对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相关司法解释)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概念 条件)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的概念 适用移送管辖的条件)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概念 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 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基本要求:
了解:诉的概念与特征、反诉的特征。
理解:诉的要素、诉的种类、诉的合并与分离。
熟悉并能够运用:划分诉的种类的标准、反诉的条件,并能够结合实际确定反诉的构成。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第二节 诉的要素
当事人 诉讼标的(概念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区别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内容 特点) 给付之诉(内容 特点) 变更之诉(内容 特点)
第四节 反诉
反诉的概念 反诉的特征(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 反诉与本诉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 反诉提出的目的是吞并、抵销本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反诉的条件(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应当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具有管辖权 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反诉的审理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诉讼各类当事人的概念、特点。
理解:司法解释中对当事人地位确定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类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结合实践确定不同的民事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含义 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的关系 当事人适格与新型诉讼)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第二节 原告与被告
原告与被告的概念 原告和被告地位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原告与被告地位的确定)
第三节 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地位的确定的规定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法院对必要共同诉讼的审理和裁判) 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诉讼的共同诉讼适用)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概述(代表人诉讼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的更换) 代表人诉讼的种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告 登记 裁判的效力)
第五节 第三人
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含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入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原告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含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被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规定)
基本要求:
了解: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理解: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的取得、诉讼代理权的权限范围、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熟悉并能够运用: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第二节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 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消灭
基本要求:
了解: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保全的概念与适用的条件。
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证据、理论上对证据进行划分的标准。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证据的特点,结合实践情况判断某一材料属于何种证据。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书证(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的分类 书证的提出 书证的效力) 物证(物证的概念与特征 物证的提出 物证的效力)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 视听资料的效力)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 证人资格 证人证言的提出 证人证言的效力)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的概念与特征 鉴定结论的提出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鉴定结论的效力)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的概念与特征 勘验笔录的形成 勘验笔录的效力)
第三节 民事证据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划分的意义 划分的标准)
第四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保全的条件 证据保全的程序 证据保全的方法
基本要求:
了解:证据对象的概念与范围、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理解:司法解释对证据交换的规定,质证的程序、证明责任的基本内容。
熟悉并能够运用: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实践情况运用证明责任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的范围 免予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二节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含义 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有关规定) 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 证明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
第三节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区别)
第四节 证明程序
举证时限的概念 司法解释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举证时限的适用 证据交换的概念 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 认证(概念 要求 方法 注意事项)
基本要求:
了解:期间的概念、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耽误和延展及送达方式。
理解:期问的意义与送达的效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的诉讼期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 期限 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和延展
第二节 送达
送达的概念 送达的特征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基本要求:
了解:法院调解的概念
理解: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为什么某些案件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熟悉并能够运用:司法解释中关于调解的规定、调解协议与调解书及其效力。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第二节 法院调解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合法原则
第三节 法院调解的程序
调解的开始 调解的进行 调解结束
第四节 调解书及其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调解协议的概念 调解书的概念 调解书的制作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的法律效力
基本要求:
了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概念与意义、财产保全的措施。
理解: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条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 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 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
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二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裁定与执行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基本要求:
了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
理解: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熟悉并能够运用:拘传与拘留的适用。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 训诫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普通程序的概念、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理解:起诉的条件、各种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撤诉与缺席判决的条件、诉讼中止和终结的法定事由及法律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起诉制度、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容、撤诉制度、缺席判决制度以及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第二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 起诉的方式 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的制作)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 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 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证据交换 当事人的追加) 开庭审理(开庭准备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审结期限)
第三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申请撤诉 申请撤诉的条件 按撤诉处理 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 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 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 诉讼终结的后果)
基本要求:
了解:简易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调解、简易程序的判决。
理解: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关系、简易程序的特殊规定。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 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 被告的答辩) 审理前准备(举证期限的特点 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法庭调查与辩论 庭审笔录) 宣判(当庭宣判 定期宣判) 判决(判决的送达 判决书的简化)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上诉的提起、上诉的撤回、上诉审理的范围、上诉审理的方式、上诉的裁判。
理解: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上诉撤回的效果、上诉审理方式的特点、上诉裁判的几种情形及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上诉的条件、上诉审理的方式、上诉的裁判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的提起(提起上诉的条件 提起上诉的程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上诉的受理(诉讼文书的接收与送达 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 上诉撤回的效果)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 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
基本要求:
了解: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各类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理解:特别程序的特点以及各类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审理程序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案件的审理 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判决的撤销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 审理程序 原判决的撤销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审理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的再审、再审申请制度、抗诉制度、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再审提起与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关系,申请再审和抗诉的理由。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再审提起的规定以及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提起再审的程序(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 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抗诉的程序(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方式)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的时效 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再审程序的具体规定
基本要求:
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适用的范围,支付令的概念、内容、条件,对支付令的异议。
理解:督促程序的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关于适用督促程序和支付令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支付令的概念、内容和效力 支付令的申请,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 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异议的提出(异议期限 异议提出的形式 异议的有效与无效) 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终结督促程序 支付令自行失效)
基本要求:
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公示催告程序申请的提起和受理、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裁判及效果。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判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第三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 申报权利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的概念 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除权判决的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基本要求:
了解:裁判的种类、判决的概念、判决的内容、判决的效力、裁定的概念以及适用对象、决定的适用对象。
理解:判决与决定的差异、判决对人的约束力、判决对事的确定力。
熟悉并能够运用:判决效力的有关法律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裁判的概念 广义的民事裁判 狭义的民事裁判
第二节 判决
民事判决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内容(事实认定 法律适用 诉讼费用的分担)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 对事的确定力 执行力)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第三节 裁定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 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第四节 决定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基本要求:
了解:执行的意义、执行程序的特点、执行的原则、执行的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理解:执行与审判的关系、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关系、执行和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执行措施及实施程序、执行异议的程序及处理、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 执行根据 执行管辖 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委托执行 执行和解 执行担保 执行承担 参与分配 执行回转)
第二节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第三节 执行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报告财产 限制出境 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 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财产保全和送达的特殊规定、一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的特殊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和特殊司法协助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牵连管辖 协议管辖 应诉管辖 专属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第四节 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的概念 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的条件)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的特点、仲裁法的调整对象。
理解: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有什么优势。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 专业性 灵活性 保密性 快捷性 经济性 独立性) 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第二节 仲裁法概述
仲裁法的特点 仲裁范围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 基本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机构和仲裁协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成。
理解: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的关系、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必要的财产 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有聘任的仲裁员)
第二节 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的设立 仲裁协会的职责
第三节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的概念 仲裁规则的制定 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 仲裁规则的作用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协议的概念、类型和内容。
理解: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与合同的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学会如何订立仲裁协议,能够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和失效。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条款 仲裁协议书 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形式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事项的明确性)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三节 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的失效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代理人、启动程序、保全程序、仲裁组织、仲裁庭处理案件的方式、仲裁时效。
理解: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通常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仲裁程序的全过程,能够适用仲裁程序的各种主要规定分析和解决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
仲裁当事人 仲裁代理人
第二节 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 申请仲裁的方式) 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
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人的责任 仲裁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证据保全程序
第四节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庭 独任仲裁庭) 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确定仲裁员) 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第五节 仲裁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程序(开庭进行仲裁审理 仲裁庭通常进行调查的顺序 庭审辩论) 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开庭笔录
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仲裁和解 仲裁调解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种类(先行裁决 最终裁决 缺席裁决 合意裁决) 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的纠正 仲裁裁决的效力]
第七节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 审理方式灵活 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 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争议标的金额在规定数额以下 案情简单 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
第八节 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
基本要求:
了解: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条件和申请理由。
理解: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第三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撤销仲裁裁决 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基本要求:
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和方法、仲裁裁决执行程序的中止、终结和恢复。
理解:仲裁裁决执行和不予执行的制度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相关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
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 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申请执行 执行)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管辖法院不同 法定理由不同 法律程序不同)
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的中止 执行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
基本要求:
了解:涉外仲裁的概念、机构和仲裁过程。
理解:涉外仲裁与普通仲裁的区别、对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和执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涉外仲裁的主要程序。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涉外仲裁的概念
第二节 涉外仲裁机构
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 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三节 涉外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 审理与裁决(仲裁 审理 和解 调解 裁决)
第四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当事人申请 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第五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发布) 法发[1994]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l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1 日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2008年12月11日) 法发[2008]4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8月18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16日公布 自2004年11月1 日起施行) 法释[200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11月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3]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998年6月l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法释[199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10日公布 自2003年l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年6月15 E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7月l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1998)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5日公布 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 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法释[199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3日公布 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04年l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4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5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4]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999年l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5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3日公布 自2006年9月8目起施行) 法释[2006]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