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作勒索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客观构成要件为,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
行为表现为敲诈勒索他人财产(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即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但是,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通告的方法多样(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转告被害人)。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第三者实现,也在所不问;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另一方面,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此外,也并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例如,行为人知道对方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胁迫勒索财物,尽管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依然成立敲诈勒索罪;甲得知乙犯了抢劫罪后,为了不法取得乙所抢劫的财物,以向警察告发相胁迫,乙产生恐惧心理,将所抢劫的财物一部或者全部交付给甲的,对甲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被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然后处分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存在三角恐吓的情形,即被胁迫者与财产的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在这种场合,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如果胁迫行为完全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怜悯心或者其他原因交付财产给行为人的,则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胁迫行为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后,对方告知警察,警察为了逮捕行为人而让对方前往约定地点交付财物的,也应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敲诈勒索罪的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2.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作勒索罪的认定
1.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B盗窃了A的此财物,A采取胁迫手段取得B的彼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采取无罪说,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关键区别在于:(l)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暴力)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2)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不必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
3.敲昨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绑架罪中包括了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例如,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竟合)。
(三)敲作勒索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例95】(2007年试卷二第63题)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例96】(2006年试卷二第15题)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一)盗窃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1.客观构成要件为,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
(l)行为对象是财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
第一,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住在宾馆的行为人即使穿着宾馆提供的睡衣,该睡衣也由宾馆主人占有。商店里的衣服,即使顾客试穿在身上,也由店主或店员占有,而不是由顾客占有。
第二,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他人停在路边的汽车(不管是否已经锁门),由他人占有。又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房主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但约定乙不得转移、使用衣柜里的财物的,应认为衣柜里的财物属于房主甲占有,而非乙占有。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
第三,在特定场所,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人、占有人占有。例如,飞机上的乘客的手提行李,不管其放在何处,都由乘客占有。再如,乙提着自己的包去甲家做客时,应当认定该包由乙占有,而不是甲占有;即使乙与甲一起到户外散步聊天、短暂离开甲家,乙放置在甲家的包也由乙占有。
第四,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
第五,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旅客遗忘在旅馆房间的财物,属于旅馆管理者占有,而非遗忘物。再如,甲遗忘在乙家的财物,由乙占有。
第六,刑法上的占有只要求他人对其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既包括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包括潜在的支配意识。占有意思对事实的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例如,处于不特定人通行的道路上的钱包,一般来说属于脱离他人占有的财物;但如果A不慎从阳台上将钱包掉在该道路上后,一直在阳台上看守着该钱包时,该钱包仍然由A占有。
第七,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而且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下位者是否也占有该财物?例如,私营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财物,店员是否占有商店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其他犯罪。
第八,行为人受他人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包装物时,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但内容物为委托人占有。受托人不法取得封缄物整体的,成立侵占罪;取出其中的内容物的,成立盗窃罪(区别说)。
第九,死者的占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抢劫罪);二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三是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后两种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例97】(2007年试卷二第7题)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2)盗窃罪的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首先,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本含义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例如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以及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窃取行为都很难说是秘密进行的。
其次,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倘若只是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如将他人喂养的鱼放走,便不是窃取行为。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便使用了欺骗方法,但如果该欺骗行为并没有使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仍然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人室内窃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再如,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也成立盗窃罪。
(3)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盗窃罪论处:其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其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其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其一,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其二,全部退赃、退赔的;其三,主动投案的;其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其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如果盗窃数额不是较大,但多次盗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司法解释指出:“对于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以窃取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多次盗窃的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使超过一年,也认定为盗窃罪。再如,在夜不闭户的乡村,即使行为人三次以上入户小偷小摸,也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又如,每次只在超市盗窃一支圆珠笔,没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意图,即使短期内三次以上盗窃的,也不能认定为盗窃罪。
2.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为人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也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通过铁路运营部门将自己的财物从甲处托运至乙处,交付托运后行为人窃取该财物,对此应认定为盗窃罪。将数额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1.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行为是具有伤亡可能性的行为。由于抢夺行为并不直接对人使用严重暴力,所以,只要抢夺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一般危险性即可,而不要求抢夺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较大危险性。换言之,只要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可能致人伤亡,即使可能性较小,也不妨碍抢夺罪的成立。其一,所夺取的财物必须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即被害人提在手上、背在肩上、装在口袋等与人的身体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财物。其二,必须对财物使用了非平和的手段,即可以评价为对物暴力的强夺行为。例如,突然使用强力夺取他人手提或身背的皮包的,使用强力夺取他人佩戴的耳环、项链等首饰的,在被害人将财物安放在自行车后架或者前面篮筐中骑车行走时,行为人突然使用强力夺取财物的,都有可能造成伤亡,认定为抢夺罪。再如,用绳子等套住被害人自行车后轮,趁被害人下车查看时,迅速拿走其放在自行车车筐中的提包的,从整体上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可认定为抢夺罪。
如果仅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宜认定为盗窃罪:
其一,对离开被害人身体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的,认定为盗窃罪。例如,被害人乙手拿钱包去银行取款的途中,因为不小心被路边的铁链绊倒,钱包也随之落在离其身边3米多远的地上。此时,尽管乙眼看着自己的钱包,但由于其脚摔伤不能行走,不能捡回钱包。看到这一情形的甲拾起钱包后逃走。乙的钱包已经离开了乙的身体,不管甲的行为如何迅速、如何有力,都不可能造成乙的伤亡,故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宜认定为盗窃罪。
其二,虽然对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非法取得行为,但行为本身平和、平稳,而不能评价为对物暴力,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的,也宜认定为盗窃罪。例如,在扒窃等场合,虽然行为人针对的是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但由于其行为十分平和,而不是迅速瞬间性的对物暴力,所以,也不可能致人伤亡。因而只能认定为盗窃,而不能评价为抢夺。
其三,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并非被害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也没有使用强力夺取财物,即使被害人在场,也只能认定为盗窃罪。例如,26岁的男青年刘某深夜偷偷进人76岁的孤寡老太太王某房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翻找财物时,声响惊醒了王某,王某不敢阻拦,只是苦苦哀求不要拿走她的财物。刘某见状对王某置之不理,继续翻找钱物,最后找出现金2000元拿走。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刘某的行为并非对物暴力,仍然是平和的手段,因而不可能致人伤亡,所以,属于公开盗窃行为。
至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是否迅速逃离现场、行为是否乘人不备,都不是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
2.盗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别。(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3)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相反,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能认定为盗窃罪。(4)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一般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5)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实行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不构成盗窃罪的,按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6)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7)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盗窃罪数额的计算
(四)盗窃罪的着手与既遂标准
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例如,对于侵入住宅盗窃的案件,应以开始实施具体的物色财物的行为时为着手;对于扒窃案件,应以行为人的手接触到被害人实际上装有钱包或者现金的口袋外侧为着手;对于侵入无人看守的仓库的盗窃案件,以开始侵人仓库时为着手。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但是,不能将取得理解为行为人转移了财物的场所,更不能将取得理解为行为人藏匿了财物,而应理解为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一般来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例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不管行为人事后是否抢回了该财物,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又如,住在雇主家里的雇员,将窃取的财物藏在雇主家的隐蔽场所的,成立盗窃既遂。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例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戒指)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人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如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人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如果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极为低廉时,不应认定为盗窃既遂。例如,张某准备了盗窃工具前往银行盗窃金库,将保险柜撬开后,发现其中只有20元人民币,没有其他财物;张某取走20元现金后逃走(应认定为盗窃未遂)。
(五)盗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例98】(2006年试卷二第59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盗窃乙的存折后,假冒乙的名义从银行取出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与诈骗罪
B.甲盗窃了乙的200克海洛因,因本人不吸毒,就将海洛因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
C.甲盗窃了博物馆的一件国家珍贵文物,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
D.甲盗窃了乙的一块名表,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丙,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
【例99】(2006年试卷二第58题)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甲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1.客观构成要件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从形式上说欺骗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人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1)欺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2)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包括心理事实,如以借为名的欺骗行为隐瞒了不归还财物的心理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欺骗行为。(3)就法律规则、价值判断进行虚假陈述或表示的,也可以成立欺骗。(4)欺骗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骗,也可以是文字欺骗。(5)欺骗行为还可以是举动的虚假表示,包括明示的举动欺骗与默示的举动欺骗(默示的表示)。前者如,无业人员穿着工商人员制服的行为,就可能成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后者如,行为人在外币兑换处拿出一张作废的外国纸币交给负责兑换的职员时,就默示了这张纸币在该外国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如果默示的内容与事实相反,就属于默示的举动欺骗。(6)欺骗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人错误认识,进而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骗行为。欺骗行为既可以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之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也可以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人认识错误的情况下,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其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7)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如受骗人那样的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是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使对方(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或者说,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1)受骗者对行为人所诈称的事项有所怀疑仍然处分财产的,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如买卖假张大千国画案。(2)在欺骗行为与受骗者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受骗者的错误认识;如果受骗者不是因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成立诈骗罪(但有成立诈骗未遂的可能性)。(3)欺骗行为的受骗者必须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财产地位的人,但不必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基于上述理由,诈骗罪中的受骗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骗取”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财物的,成立盗窃罪。机器更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因为机器不可能存在认识错误。(4)被骗者不限于特定的人。注意广告诈骗与虚假广告行为的差别:后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就真实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夸大失实的宣传或者进行语意模糊、令人误解的宣传;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或者服务而进行虚假宣传,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即使真实存在商品或者服务,也可能触犯诈骗罪,与虚假广告罪想象竞合。
欺骗行为使对方陷人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1)处分财产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处分财产(即不限于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处分),而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财产。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认定为诈骗罪。(2)受骗者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认识到自己将某种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二者的债务。后者还包括使用欺骗方法使自己不缴纳应当缴纳的财产(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使用欺编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刑法第210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欺骗行为必须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未遂情况下有导致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1)在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情况下,由于诈骗行为在前,被害人的不法原因给付在后,没有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处分财产,故被害人的财产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造成,这就说明行为侵害了他人财产,当然成立诈骗罪。
(2)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例如,行为人原本没有支付嫖宿费的意思,欺骗卖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原本打算支付嫖资,与对方实施性行为后,又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免收嫖资的,也不成立诈骗罪。但是,行为人向卖淫者支付了嫖资后,使用欺骗手段骗回嫖资的,则成立诈骗罪。
(3)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但是,如果B盗窃了A的此财物,而A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了B的彼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以欺骗方法取得对方合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具有从对方取得财产的正当权利(如享有到期且无抗辩理由的债权)的人,为了实现其权利而使用了欺骗手段的,不成立诈骗罪。
(4)行为人虽然提供了价格相当的商品,但在告知了事实真相后对方将不付金钱的场合,故意就商品的效能等作虚假陈述,使对方误信商品的效能,而接受对方交付的金钱的,构成诈骗罪。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提供相当给付,但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包括给付缺乏双方约定的重要属性的物品)时,宜认定为诈骗罪;例如,欺骗他人得了肝炎,进而将药品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
(5)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也应认为存在财产损失,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例如,声称将募捐的钱交给灾民,但事实上将募捐的钱交给父母的,成立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2.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特殊类型的诈骗行为
1.三角诈骗。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例如,C作为B的代理人,就B的货物买卖与A进行洽谈,A欺骗C,使C处分了B的货物,从而导致B遭受财产损失。C是受骗者,也是财产处分人,被害人却是B。但A的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再如,乙上班后,其保姆丙在家做家务;甲敲门后欺骗保姆说:“乙让我上门取他的西服去干洗。”丙信以为真,将乙的西服交给甲。乙回家后才知保姆被骗。丙为被骗人,但不是被害人;乙是被害人,但没有被骗。
在三角诈骗中,虽然被骗人与被害人可以不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被骗人还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否则难以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相区别。至于受骗者是否具有这种权限或地位,需要综合以下因素判断:受骗者是否被害人财物的辅助占有者,受骗者转移财产的行为(排除被骗的因素)是否得到社会一般观念的认可,受骗者是否经常为被害人转移财产等。
诉讼诈骗是典型的三角诈骗。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出示虚假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2.赌博诈骗:指形似赌博的行为,输赢原本没有偶然性,但行为人伪装具有偶然性,诱使对方参与赌博,从而不法取得对方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成立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对方的财产处分行为出于特定动机,而且行为人客观上设置了不法原因;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被害人不可能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3.无钱饮食、住宿。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的,如果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行为人原本具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但在饮食、住宿后,采取欺骗手段不支付费用的,例如,行为人在高档酒店吃完后,产生了不支付费用的意思,于是声称送走朋友后回来付款,但在将朋友送出酒店后乘机逃走。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故对该行为不认定为诈骗罪。
4.二重买卖。例如,行为人A将动产或不动产出卖给B之后,又将该动产或不动产出卖给C,并将动产转移给C或将不动产登记于C的名下。在C是善意的场合,由于C获得了财产,不存在财产损失,故A对C不可能成立诈骗罪;由于C并不具有处分B的财产的权限与地位,故不能认定A的行为构成C为受骗者、B为被害人的三角诈骗。但是,倘若A已经将动产转移给B或将不动产登记于B的名下,然后将动产或不动产出卖给C,C将对价交付给A的,则C存在财产损失,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C是恶意的场合,则C有可能与A构成侵占罪的共犯。
(三)诈骗罪的认定
1.正确处理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罪(金融诈骗犯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规定这些特殊诈骗罪的法条与刑法第266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因此,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诈骗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特殊诈骗行为,但又不符合特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则以普通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但银行未催收的,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应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再如,行为人骗取4000元保险金,没有达到保险诈骗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标准(5000元),对此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2.正确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l)在行为人已经取得财产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将被害人约在某餐厅吃饭时.声称需要借打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将手机递给行为人后.行为人假装拨打电话,并谎称信号不好,一边与“电话中的对方”通话,一边往餐厅外走,然后乘机逃走。
(2)在行为人未取得财产(未遂)的情况下,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属于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
(3)从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不符合欺骗特点,被害人也无处分意识与行为,故不成立诈骗罪,只成立盗窃罪。
(4)机器不可能被骗,因此,向自动售货机中投人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利用他人支付凭证在自动取款机取得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冒用他人支付凭证通过银行职员、特约商户职员取得他人财物的,成立(金融)诈骗罪。利用自动取款机程序出错,存入假币,然后又取出真币的,构成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
(5)三角诈骗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区别,在于受骗者是否具有处分财产的地位与权限。例如,洗衣店店主A上班时发现C家的一楼阳台上晾着三套西服。到了洗衣店后,A对员工B说:"C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特意晾在阳台上,让我们自己取,你去取来吧。”B信以为真,将C的西服取来后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B不具有处分C的西服的权限或地位,不是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者,只是A盗窃西服的工具。因此,A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例100】(2006年试卷二第17题)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 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1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3.正确处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宋某因欠外债,经常被债主催要,遂想利用其岳父、岳母疼爱外孙的心理,假称自己的儿子被人绑架,从他们手中骗取“赎金”。2003年1月3日,宋某的姐姐按照宋某的要求.将宋某的儿子带到保定,宋某随后告诉自己的岳父、岳母说:“儿子被人绑架了,绑匪索要8万元现金赎人。但我只筹得4万元,无法筹集余款,你们能不能筹集4万元?”其岳父、岳母听后非常着急,便四处筹钱。这时,有人提出报警,宋某的岳母怕外孙出事而不同意。宋某怕出意外,忙掏出事先已定好闹铃的手机,假装与绑匪通话,并对岳母说绑匪又在催钱。宋某的岳母救外孙心切,马上筹集4万元钱交给宋某。宋某得款后,将儿子接回并将4万元据为己有。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并不认识所谓黑社会的头,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使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但是,一方面,行为人虚构“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这一事实,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不属于使被害人陷入处分财产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另一方面,被害人对行为人是否“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的认识错误并非以处分财产为内容,其交付财产是基于恐惧心理。所以,甲、乙等人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产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给陈甲(共6000余元),陈甲清点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陈甲与陈乙的行为具有欺骗与恐吓性质,但赌客并没有产生恐惧心理,而是基于认识错误交付了财产。将陈甲、陈乙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较为合适。本案具有特殊性,不同于冒充警察实行敲诈勒索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明显的恐吓行为,被害人主要是基于恐惧心理(如担心受处罚等)交付财物的,则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4)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人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行为人甲本为已满16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付2000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或将此事告诉乙的妻子。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因恐惧甲的告发会给自己带来各种麻烦,于是向甲交付2000元。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人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例如,20岁的赵某和父母共同生活,平素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晚,赵某拿菜刀将自己的左手中指齐指甲根部剁下,让朋友孙某将剁下的手指用信封装好送给其父。第二天早晨,孙某又按赵某的旨意给赵父打电话:“你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父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在赵某和孙某取钱时将二人抓获。
4.正确认定诈骗罪的未遂与罪数。行为人开始实施欺诈行为时,才是诈骗罪的着手;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诈骗的预备行为。实施欺诈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人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未遂。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往往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如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欺诈。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从一重罪论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人处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诈骗罪。
(四)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例101】(2007年试卷二第62题)关于诈骗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收藏家甲受托为江某的藏品进行鉴定,甲明知该藏品价值100万,但故意贬其价值后以1万元收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B.文物贩子乙收购一些赝品,冒充文物低价卖给洪某。乙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店主丙在柜台内陈列了两块标价5万元的玉石,韩某讲价后以3万元购买其中一块,周某讲价后以3000元购买了另一块。丙对韩某构成诈骗罪
D.画家丁临摹了著名画家范某的油画并署上范某的名章,通过画廊以5万元出售给田某,丁非法获利3万元。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