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卷一 >

20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宪法讲义:国家基本制度

2009-07-04 

一.国体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

2.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3.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本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

4.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2)爱国统一战线。

(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二.基本经济制度

(一)所有制----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重要组成部分,多种所有制并存。

1.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绝对全民所有

既可全民所有,又可集体所有

绝对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根据法律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城市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2.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

性质

全民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

其他所有制经济

地位

基础,主导力量

基础

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政策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政体

(一)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定义、特征

     举例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以君主为核心,由君主在国家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弱小,君主仍然掌握极大的权力。

尼泊尔 、约旦、沙特阿拉伯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的能力

英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日本

总统制

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能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美国

议会共和制

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联合组成;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由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

意大利

委员会制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

瑞士

半总统制议会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帅武装部队等大权;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府的总政策承担责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总政策,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辞职。

1958年后的法国

2.我国的政体是共和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②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③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④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四.国家结构形式

(一)概念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2.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其他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

3.国家机构形式可以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分联邦和邦联。而单一制和联邦制式主流,二者的比较如下图:

 

单一制

联邦制

法律体系

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国家机构组成

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

(或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划分)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对外关系

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二)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原因

1.历史原因:我国历史上国家统一占据主导地位。

2.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民族分布、资源分布、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实行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五.我国的行政区划

1.设立、变更的决定机关

 

权            限

全国人大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设置

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级人民政府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2.行政区划争议的处理

(1)主管部门:

①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六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概念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的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在我国,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二)民族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其他机关不是。

2.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三)民族自治权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4条)

4.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1条)

5.自主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宪法》第120条)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