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申请免考的条件
第一条 国家承认,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等级证书”的考生,可按本规定免考部分课程,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行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门数的一半。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获得我省电子考籍档案。
二、无法认定的学历证书或等级证书。
三、证书颁发时间距当次免考时间超过八年。
四、考查课免考非公共政治课。
五、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加考课程。
六、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未开设课程。
七、学历证书与所学自学考试属同一学历层次、相同专业。
八、二00七年以后(含二00七年)的学士学位外语证书。
九、学历证书为二00三年以后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部分 申请免考
第三条 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一、IC卡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
二、用学历证书申请免考的,需提交:
1、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下情况,除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须提供补充材料:
(1)《学历认定报告》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部队院校(毕业照片须为身着军装)颁发的学历证书,须提供有效证件(以下证件之一:军官证、士兵证、转业证、退伍证)、“公民应征入伍登记表”或批准书、“学员登记表”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各一份。
2、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档案部门提供的,加盖骑缝章的《学籍登记表》(其中必须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成绩及考试形式等内容)复印件,复印件封面上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有核对人签字。复印件上用于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无效。
三、用等级证书申请免考的考生,需提供等级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对拥有曾用名的证书,考生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免考费(按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证书原件由市级考办初审、省级考办复审进行确认。
第五条 免考信息采集并确认
一、申请免考考生必须亲自前往信息采集点进行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申请时间: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日,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认真填写《河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考申请表》)。
三、采集免考信息
信息采集点按照《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采集免考信息。
1、通过IC卡准考证读取考生的基本信息。
2、根据证书原件采集证书信息。对使用不同类型证书免考相应课程的,根据证书类别的不同,按多条记录分别采集。
3、根据《免考申请表》录入免考课程。
四、考生要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修改,再次确认。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考生信息校对单》上签字,一份贴于《免考申请表》背面,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
对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如仍存在错误将会影响免考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经考生确认签字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对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自然信息的,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IC卡准考证等,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考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三部分 预报免考信息
第六条 信息采集点接收、整理上报免考材料
一、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免考申请表》上是否贴有考生签字确认的核对单。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三、计算机中的免考人数、科次数必须与财务等部门的统计数据一致;并按计算机打印出的名册清点档案。
四、信息采集点在规定时间内将免考电子信息及材料上报市级考办。
第七条 市级考办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三月十五日前,下半年为九月十五日前),将考生的免考申报信息远程上报省级考办。
第四部分 免考预审
第八条 省级考办对上报的免考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并生成《免考预审结果名单》以电子文档方式下发给各单位,下发时间上半年为三月十八日前,下半年为九月十八日前。
第九条 市级考办根据考生的原始材料及省级考办下发的免考预审结果进行处理。
一、姓名或生日有问题的,要求考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免考。
二、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非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通知考生去做学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