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或者因为故意,或者因为不懂保险条款,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讲并不少见。本次《保险法(修订草案)》也对其做了新规定,首先,来看一下本次修改与广大客户有着哪些关联呢?都邦保险总公司车险部核保人任崇高认为,简单来讲,超额投保就是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举例来讲,一辆汽车的实际价值是10万元,如果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是15万,则就属于超额投保。
重复投保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及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行为。举例来讲,一座厂房价值100万元,房主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60万元的财产基本险,在B保险公司又投保了保险金额为70万元的财产基本险,则属于重复投保。
《保险法(修订草案)》与现行《保险法》相比,除对重复投保的定义进行了修正,使其更严谨更准确外,对此两类情况的后续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分别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对于超额投保,现行《保险法》对超额部分认定无效,但应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而修改草案的规定对投保人更为有利,因为保险金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保险费的高低,保险金额越高,保险费就越多,但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也就意味着投保人多交的保险费是没有意义的。对于不了解这一点的消费者来说,有了这条规定,如果出现了超额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比例返还。
而对于重复投保,由于保险人不是一个人,用解决“超额投保”的方式显然难以解决问题,由于重复保险时保险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按照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承担,所以多余保险费的退还也应按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额的比例乘以多余的保险费退还。虽然修订草案中仅规定按比例退还,没有明确按比例的确定方式,但已经为投保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作为消费者来说,只要记得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也就不存在这么多的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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