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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近因的认定及近因原则的应用

2008-12-14 
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 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
    近因的判断正确与否,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近因原则从理论上讲比较简单,但在实践中,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确定近因具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如何确定损失近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确定这种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有以下两种:
  (1)顺推法。从原因推结果,即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比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2)逆推法。从结果推原因。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就是近因。比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第三者死亡的近因。
  2.近因原则的应用
  保险人在分析引起损失的原因时应以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从应用近因原则来进行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来看,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那么该原因就是近因。若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该项近因属未保风险或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投保了企业财产险,地震引起房屋倒塌,使机器设备受损。若此险种列明地震列为不保风险,则保险人不予赔偿;若地震列为保险风险,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损失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所致。多种原因同时导致损失,即各原因的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与实质的影响效果,那么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至于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
  1)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例如,暴雨和洪水均属保险责任,暴雨和洪水同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2)多种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除外风险,保险人的责任视损害的可分性如何而定。如果损害是可以划分的,保险人就只负责被保风险所致损失部分的赔偿。如果损害难以划分,则保险人按比例赔付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赔付。
  (3)损失由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所致。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且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所造成的,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责赔偿损失;反之,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财产险中,火灾、爆炸都属于保险责任,如爆炸引起火灾,火灾导致财产损失这样一个因果关系过程,保险人应赔偿损失。
  2)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既有被保风险,又有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 若前因是被保风险,后因是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例如,英国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烟叶,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而拒赔。最后法院判决,本案海难对皮革和烟叶损失均是近因,海水渗入与皮革腐烂和烟叶完全变质的近因关系并未中断,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② 前因是未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例如,莱兰船舶公司对诺威奇保险公司诉讼案。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敌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拼力驶向哈佛港。由于情况危急,又遇到大风,港务当局担心该船会沉在码头泊位上堵塞港口,拒绝它靠港,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终于沉没。该船只投保了海上一般风险,没有保战争险,保险公司予以拒赔。法庭判决损失的近因是战争,保险公司胜诉。虽然在时间上导致损失的最近原因是触礁,但船在被鱼雷击中了以后,始终没有脱离险情,触礁是被鱼雷击中引起的,被鱼雷击中(战争)属未保风险。
  (4)损失由间断发生的多项原因所致。致损原因有多个,他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项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就是近因。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例如,我国某企业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王某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了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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