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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冲刺题(11)(2)

2009-05-14 
距离20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还有9天,3COME考试频道特别为您整理了一些案例分析题,让您做 考前最后的冲刺。


  2.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理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

  原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三:

  【背景材料】

  某办公楼工程,其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3层,总建筑面积为5000余m2。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北京市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其主体结构施工单位为山东B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为万某;其精装修施工单位为北京C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佟某。

  工程手续齐全,资金到位。建设单位将本工程结构、装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委托给了北京D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高某,并配备了专业监理工程师邢某、于某和龙某。在施工过程中,高某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其书面承诺的部分内容如下:

  ·确保达成工程进度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信息管理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合同管理目标

  该工程的主体结构部分进行顺利,未发生意外,如期完工,竣工资料和质量验收合格。工程进入了精装修施工阶段。

  在精装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发现,高某其实并没有精装修监理的工作经历,指挥无序;加之施工单位北京X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佟某有勇无谋,盲目冒进,反而造成管理松散,施工懈怠,因此在精装修施工过程中频频发生质量问题,工期一再拖延。建设单位十分不满,决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并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经与监理单位协商,监理单位同意赔偿损失并终止监理合同。由于本工程不属于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故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委派了驻场代表白某,并建立了以白某为首的项目管理机构,自行管理工程,高某在白某到任之日交卸权责。建设单位在白某到任之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

  【问题】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工程师是如何定义的。在本工程中,依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可称作“工程师”的人是谁?

  2.发包人能否自行派驻代表管理工程,应根据什么来进行判断?

  3.建设单位在白某到任之日前3天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考点】

  工程师的任命与更换。

  【要点分析】

  考查考生对于工程师的任命与更换的知识的掌握程度。

  【参考答案】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发包人派驻的代表)两种情况。

  在本案例中,依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可称作“工程师”的人有:监理单位北京D监理公司为本工程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高某,和建设单位北京市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委派的驻场代表白某。

  2.发包人能否自行派驻代表管理工程,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来进行判断。

  3.建设单位的这一行为不恰当。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的,应当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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