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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冲刺题(10)(2)

2009-05-14 
距离2009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还有9天,3COME考试频道特别为您整理了一些案例分析题,让您做考前最后的冲刺。


  以上费用建设单位均不予认可,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的问题:在投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勘察,图纸和现场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报告厅的实际标高,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对脚手架搭设费用应该有所考虑,在结算过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费用,不能予以认可。

  2.石材保护是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增加费用的说法不成立。

  3.招标文件中对停工已经有了说法,且施工单位在投标承诺中也对此承诺不增加费用,请施工单位详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

  4.石材供应延误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误赔偿不予认可。

  双方对以上问题争执不下。

  【问题】

  1.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费用?为什么?

  2.建设单位拒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果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此费用?

  3.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费用?若需支付,应支付多少万元?

  4.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因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货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补偿?为什么?

  5.建设单位应该增补的费用共计是多少?

  【考点】

  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要点分析】

  本案例的背景材料较多,考生在解答本案例的问题时,先看问题,带着问题去背景材料中找答案。

  【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的费用。其原因是:在投标报价中施工单位没有要求增加此部分费用,则根据招标文件原则,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在工程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工程费用不予调整。

  2. (1)建设单位不应支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其原因是:对石材进行保护是施工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建设单位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口头通知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但是即便是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由于施工单位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已经包含了技术措施费,且建设单位没有认可追加费用,所以此项费用也不能增加。

  3.建设单位应当支付3月1日~3月9日共9天的停工补偿费用,共计9×6000=5.4(万元)。

  4.建设单位应承担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工期赔偿。其原因是:建设单位应该考虑到石材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应予支付工期,不予补偿费用。

  5.建设单位应增补的费用为:

  会议停工补偿:5.4万元;

  石材保管费:3.4万元;

  工期延误补偿:3.6万元;

  共计:12.4万元。

    案例三:

  【背景材料】

  某建设工程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6层,总建筑面积6252.21m2。其主体结构的施工由甲施工单位完成;其装饰装修工程由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共同完成。

  在施工过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在工程施工至地上1层的时候,建设单位决定改变建筑物的用途,致使建筑物承受荷载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新的设计图显示,已完工的地基基础和正在搬工的地上1层结构做法不变,从地上2层开始,墙的厚度减薄,配筋减少,也就是意味着钢筋和混凝土工程量减小。对此,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补偿这部分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

  事件2: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商的施工干扰而发布变更指令,改变了原定的施正顺序和时间安排。各家施工单位认为,这一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应当由业主与承包方通过协商一致,出具补充协议;工程师认为,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没有比要与承包商协商。

  【问题】

  1.事件1所述的工程变更,工程师以发布变更指示的方式向承包商提出了变更。请对指示变更进行简述。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工程师应当如何处理?

  3.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有什么区别?事件2中的事件属于工程变更还是合同变更?应当以哪一方的意见为准?

  【考点】

  工程变更。

  【要点分析】

  掌握工程变更的基本概念,并区别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不同。

  【参考答案】

  1.所谓指示变更,是指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妥当。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量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这部分工作,合同价中各种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是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出具体的证明资料,要求补偿。

  工程师应当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人到合同价中。

  3.工程变更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的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

  合同变更属于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动,应当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就事件2来看,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应当听从工程师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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