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1 各事件应对承包人给予工期、费用和利润的合理补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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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补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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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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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事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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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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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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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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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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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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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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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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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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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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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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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导致施工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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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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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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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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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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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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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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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背景材料】
某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某金融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某建筑工程公司,本工程的工程师为林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施工单位认为应当提出索赔的事件,于是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林某递交了索赔报告,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
本工程的原合同总价为8681.76万元,原合同工期为12个月。
【问题】
1.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的索赔管理任务有哪些?
2.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应当本着哪些原则进行索赔管理?
3.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索赔中可以提供的证据有哪些?
4.经调查,该索赔事件增加了工程量,确认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为723.48万元。根据比例计算法确定工期索赔值。试说明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哪些事件的索赔。
【考点】
索赔管理。
【要点分析】
考查考生对于工程师索赔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参考答案】
1.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的索赔管理任务包括:
(1)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
(2)通过有效地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3)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2.本工程的工程师林某应当本着以下原则进行索赔管理:
(1)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2)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
(3) 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4)诚实信用。
3.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索赔中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4.本工程的原合同总价为8681。76万元,原合同工期为12个月,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为723.48万元。
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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