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始凭证的概念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证。它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开具的销货发票,一式四联,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各两联。其中留在销货单位的两联,一联存在有关业务部门,一联作为会计部门的记账依据;交购货单位的两联,一联作为购货单位的结算凭证,一联作为税款抵扣凭证。购货单位向一般纳税人购货,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上记录的进项税额才能在购货单位作为“进项税额”列账,销货单位也不漏税,否则销货单位就会漏税,给国家带来损失。
自制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简称自制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在企业中占很大比重,常见的自制原始凭证包括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无论是自制的还是外来的原始凭证都是用来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完成,并用以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凡是不能证明经济业务已完成的文件或证明,如经济合同、材料请购单、生产通知单等,都不能算作会计凭证,也不能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单位签章,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凭证,或不具备凭证基本内容的白条,也同样不能算作会计凭证。
二、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分类
1.一次凭证。一次凭证指一次填制完成、只记录一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一次凭证的填制手续是一次完成的,是一次有效的凭证。例如,企业购进材料验收入库时,由仓库保管人员填制的收料单,车间、班组等向仓库领料时填制的领料单等都是自制的一次性凭证。
填制一次性凭证时,应将经济业务的内容清楚填写,经办的部门和人员应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2.累计凭证。累计凭证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其特点是在一张凭证内可以连续登记相同性质的经济业务,随时结出累计数及结余数,并按照费用限额进行费用控制,期末按实际发生额记账。累计凭证是多次有效的原始凭证。累计凭证的特点是可以随时计算发生额累计数,便于同定额、计划、预算数进行比较,借以达到控制费用支出、节约开支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减少原始凭证的数量,简化了会计核算手续。工业企业用的限额领料单就是一种典型的累计凭证。在限额领料单中,注明某种材料在规定日期内(通常为一个月)的领用限额,每次领料或退料,应在凭证上逐笔登记,并随时结出限额的余额,期末求出实际领用材料的数量和金额,送交会计部门作为记账的依据。
3.汇总凭证。汇总凭证指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的原始凭证。汇总凭证既可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总量指标,又可简化核算手续。如工资汇总表、耗用材料汇总表等就是汇总凭证。耗用材料汇总表是根据一个月内所有的领料单,按照材料的用途加以归104会计基础类、整理编制而成的。
按照格式不同分类
1.通用凭证。通用凭证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通用凭证的使用范围可以是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也可以是全国。如全国通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转账结算凭证等。
2.专用凭证。专用凭证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计算表等。
三、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由于各种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经营管理的要求不同,原始凭证的名称、格式和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原始凭证填制的依据和填制的人员有三种:以实际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为依据,由经办业务人员直接填制,如“入库单”、“出库单”等;以账簿记录为依据、由会计人员加工整理计算填制,如各种记账编制凭证;以若干张反映同类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定期汇总填制汇总原始凭证,填制人员可能是业务经办人也可能是会计人员。但无论哪种原始凭证,作为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明确经办单位和人员的经济责任的原始证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j金额等);
5.填制单位签章;
6.有关人员签章;
7.凭证附件。
四、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2.内容要完整。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3.手续要完备。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一”;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一”。大写金额用汉字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有分的,不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为¥1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5.编号要连续。如果凉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各种原始凭证一定要及时填写,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始凭证的审核人员应检查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是否与实际业务一致。
6.及时性的审查。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传递给会计部门进行处理,没有及时处理的经济业务会影响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的正确性,因此,原始凭证审核人员应检查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的发生时间进行审核。
原始凭证的审核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十分细致和严肃的工作,财会部门和会计人员必须坚守制度、坚持原则。
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人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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