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盘盈固定资产,企业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例】乙公司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一台未入账的设备,按同类或类似商品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为30000元(假定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该盘盈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进行处理。假定丁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丁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盘盈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2)确定应交纳的所得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900
(3)结转为留存收益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1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0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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