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当期应计提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账面账值-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
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
【例】某企业于2007年12月31日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入账价值为150000元,预计使用8年,假设净残值为0,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2010年12月31日,因同类产品生产技术发生较大变化,导致该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估计可收回金额为50000元。该企业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2007年12月31日
借:固定资产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2)2008年、2009年、2010年计提折旧时
年折旧额=150000/8=18750(元)
借:制造费用18750
贷:累计折旧18750
2010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0000-18750*3=93750(元)
2010年末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50000(元)
2010年应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3750-50000=4375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4375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3750
2011年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50000-18750*3-43750=50000(元)
尚可使用年限:8-3=5(年)
年折旧额:50000/5=10000(元)
借:制造费用10000
贷:累计折旧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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