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中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国务院1994年《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2000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建设部《关于请求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产管理部门的函》的复函中明确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9号)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其他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房屋权属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