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对建筑物的抗震设防等级有如下规定:
(1)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划分,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①建筑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大小。
②城市的大小和地位、行业的特点、工矿企业的规模。
③建筑使用功能失效后,对伞局的影响范围大小、抗震救灾影响及恢复的难易程度。
④建筑各区段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按区段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⑤不同行业的相同建筑,当所处地位及地震破坏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不同时,其抗震设防类别可不相同。
(2)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
(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②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③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④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