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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追诉时效制度(第87-89条) 中国只有追诉时效,没有行刑时效
1、追诉时效设置的档次性:5年、10年、15年与20年
第八十七条 【一般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法定最高刑是指和犯罪人罪行相称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而非指条文的法定最高刑;
2、追诉时效的起算——从“犯罪之日”或者“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挪用公款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才成立犯罪的(排除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追诉时效从超过3个月未还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挪用之日――阮齐林语
3、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3)最高检核准的; 3COME文档编辑
4、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限制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罚(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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