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会计准则下可转债业务的会计处理
美国的会计准则建议将发行的可转债在其转股前作为债务记账,而不确认其权益特征。其理由是因为可转债的债务特征和权益特征是不能分离的,两者不可能在同一时间相互独立地存在。即到了约定的期限,该种债券不是成为债务,就是成为权益。因此,根据会计上的谨慎原则,对于发行可转债所取得的收入全部记为负债。发行可转债的现金收入与其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溢价或折价登记入账,并用实际利率法在债券整个期限内摊销(中国既可以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用直线法)。假如是以面值发行,则根据美国会计准则EITF(Emergenceissuetaskforces)86—29的规定,对于这种附带有可赎回权利的可转债,公司应根据实际利率预提债券从发行日到赎回日的到期溢价(中国的会计准则未提及到期溢价赎回的处理)。当债券到期,公司未行使赎回的权利而转股时,如果当时的股价高于赎回价格,所预提的赎回溢价则视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如果当时的股价低于赎回价格,所预提的赎回溢价则在债券的剩余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发行可转债所发生的发行成本(包括佣金)应作为递延资产以直线法在债券期限内摊销。如果该债券在到期日之前赎回或转换,则尚未摊销之发行成本应在赎回时计人损益账户,或在转股时计入资本公积。
中国对于可转债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接近于美国的会计准则。根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行的可转债在转股前也是将其视作长期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应付债券”科目下设置“可转换公司债券”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并摊销溢价和折价。如债券投资者到期未行使转股权,则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五天内偿还本息,其核算方法与普通债券相同。如债券投资者到期行使转股权,则应按债券的面值总额(包括已计提的利息及未摊销的溢价或折价)结转,不确认转换损益。
国际会计准则在可转债发行成本、预提利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以及债转股时的会计处理与美国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但在可转债债务金额的确认上则有别于美国的会计准则。鉴于可转债投资者拥有潜在的换股权益,即债券持有人拥有低于市价换取公司股票并享受股利和资本增值的可能性,因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规定,将发行可转债所得款项分为负债和权益两部分进行核算。负债的确定需依照资本市场上现金流量大致相同、信贷级别相同但无换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的净值来计算。权益部分则为发行可转债所得款项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下面以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说明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发行可转债所取得款项不同的会计处理。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1994年10月在美国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50亿元人民币,其中境外上市外资股为12.5亿股,占股份总额的25%,并以存托股的形式在美国上市,每股存托股代表4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其信用评级为BBB。于1997年5月21日,公司在纽约股票交易所和卢森堡股票交易所按面值发行本金总额为2亿美元的可转换债券,1997年6月11日,又增发了3000万美元的可转债,共折人民币1907843000元。此债券的票面利率为1.75%,每半年付息一次,将于2004年5月21日到期。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在发行结束后的3个月至债券到期日止的任何时间,按29.2美元的换股价将此债券转换成每份代表4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的美国存托股,或选择在2000年5月21日按债券本金的128.575%(即此债券的实际利率为6.66%),令公司赎回全部或部分债券。
在美国会计准则下,取得可转债收入时将其全部款项视为长期负债。
借:银行存款 1907843000
贷:应付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1907843000
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则应将可转债收入分为负债和权益两部分。为此需到资本市场上找出符合以下条件的债券:
1、债券期限为7年;
2、发行公司的信贷级别为BBB;
3、债券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4、该债券兑换股权
1997年底,从BLOOMBERY财经资讯公司找到一家公司发行的无换股权债券正好符合以上条件,此债券的市场利率为6.47%。将取得的发债收入按6.47%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债券的负债部分。则负债
=1907843000(1+0.0647)+1907843000×1.75%×7(1+0.0647)
=1397336621元
权益=1907843000-1397336621=510506379元
即在国际会计准则下,取得可转债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1907843000
贷:应付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 1397336621
可转债权益部分 510506379
以上对可转债收入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量化可转债持有者的潜在换股权,即要求量化债券持有者对企业资产和收益的潜在分配权。认可转债券持有者是企业潜在股东的角度来看,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具有其合理性。但是这种处理方法显然给会计核算增加了工作量,并且要到市场上寻找一个所谓“具有大致相同的现金流量”的债券,其提法也是模糊的。因为国际会计准则并未对“大致相同的现金流量”这个概念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实际操作时,也只能依照市场上哪个债券的现金流量更为接近来判断。由此可见,“大致相同的现金流量”也只是一个比较性的概念。因此,从会计核算的谨慎原则出发,我认为美国会计准则下的处理方法更具可操作性。
二、可转换债券对每股盈利的影响
由于可转债具有转股的可能性,一旦转股,将对每股盈利产生稀释效果,因此在计算每股盈利时,必须考虑到可转债转股的可能性,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揭示。普通股的每股盈利是以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及本年已发行在外股份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的。稀释的每股盈利则多了一个假定,即假定可转债在发行当天已全部转股,因而也没有利息费用的发生。为此,在计算稀释的每股盈利时,应将可转债的有关利息费用在扣除法定所得税后,加回到净利润之中。
以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例,1997年的利润为1662008000元,全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50亿股(1994年发行),如不考虑可转债转股因素,则
每股盈利=1662008000/5000000000=0.33元
考虑可转债的转股因素,则在计算每股盈利时,应先计算加权平均股数。
1997年5月21日发行的2亿美元可转债的折股数似每存托股29.2美元,按发行天数加权)
=(20000000/29.2)×(225/65)=4222181(存托股)
1997年6月11日增发3000万美元可转债的折股数
=(30000000/29.2)×(204/365)=574217(存托股)
转股合计(每存托股为40股普通股)
=4222181十874217)×40=191855883(普通股)
全年加权平均股数
=5000000000+191855883=5191855883(普通股)
稀释的每股盈利的计算,还应调整可转债的利息。假如部分可转债用于在建工程,则此部分债券的资本化利息应从中扣除。
每股盈利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最重要的财务指标,也是计算“市盈率”的基础。正确地计算每股盈利,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因此,投资者对此极为关注。美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稀释的每股盈利的计算及披露上基本一致。即均要求在损益表或有关的附注内,揭示计算每股盈利的基准,包括可转债折股的股数及调整可转债利息后的盈利数。
三、可转债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核算有待规范和完善
可转债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从1993年2月10号中国宝安集团在深交所发行5亿元人民币的第一笔可转债算起,至今只有7年的历史。尽管我国对可转债业务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在会计处理方面也有企业会计准则作依据。但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无论是就会计处理还是信息披露来说,都需进一步地完善。比如,我国之所以对发行可转债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定,其初衷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如果没有严格的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不对财务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具体细化的要求,也是难以避免信息的扭曲。因此,美国那种发行条件宽松,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审查严格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此外,在会计处理方面,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可转债业务着墨不多,诸如对带有可赎回权利的可转债的会计处理、对稀释的每股盈利的提示及模拟财务报表的披露等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随着可转债业务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完善可转债业务的会计核算,逐步规范和细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能够获得完整的财务信息,是会计工作已经面临并且必须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